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6-038488
  • 文号:湘财综〔2025〕15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5-10015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30-08-20
  • 签署日期:2025-07-31
  • 登记日期:2025-08-21
  • 发文日期:2025-08-21 15:59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2020年7月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综〔2020〕6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7月到期,需进行修订并发布。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一是贯彻零基预算改革精神,将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的原则由“预算约束、有序实施、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调整为“预算约束、以零为基、以事定费、以效促用、公开择优、诚实信用、防范风险”(第三条)。二是由于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即将关停,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原则上应通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进行”修改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项目,由购买主体在符合预算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自主组织实施购买活动。”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对第八章“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适当进行简化。

(二)删除。2022年6月,根据财政部要求,省财政厅发布了《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一级目录内容为公共服务、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因此相应删除了《办法》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性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性服务、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等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在修订后的《办法》中,涉及购买内容的一级目录表述均按现行通用指导性目录规定。

(三)新增。一是为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突出问题,新增“县(市、区)应根据全省政府购买服务通用指导性目录和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制定或者指导制定乡镇(街道)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对于适合由基层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主要由乡镇(街道)发挥就近、便民优势,依托乡镇(街道)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施”(第十三条)。二是根据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要求,新增“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推进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实现对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数据的准确、完整、及时采集和汇集。”(第二十三条)。三是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要习惯过紧日子的明确要求,提高预算安排的精准性,新增“购买主体应当落实深化零基预算改革要求,强化源头管控,加强自身直接提供服务和购买服务的性价比对,结合财力状况、轻重缓急、实际需求、绩效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同时应强化统筹,充分发挥岗位人员作用,从严控制购买政府履职辅助性服务,防止泛化。”(第二十四条),并规定购买主体应当强化管理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第四十九条)。

(四)完善。一是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湘财综〔2022〕28号),进一步完善了负面清单设置,重新界定“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明确规定“现有人员配备、物资设备足以保障履职到位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第十四条)。二是对于购买活动的实施及合同履行,完善了管理要求,加入了“政府购买服务应当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统筹群众需求和财力许可,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第二十四条)以及“购买主体……应当加强合同管理,切实防范风险”(第三十条)的表述。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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