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解读
- 索引号:430S00/2026-037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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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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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是支持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10类重点群体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一项惠民政策。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大学生等群体创业就业的要求,更好发挥金融支持大学生创业作用,省财政厅近期印发《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贷款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政策内容主要包括:
(一)支持对象与适用条件
1.支持对象:在湘个人创业或合伙创业的大学生。
2.适用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贷款,可享受省财政补助。
贷款发放时间: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发放。政策到期后如需延期,另行通知。
贷款方式:通过信用贷款方式或由省内纳入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提供免费担保。
贷款额度与利率:个人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小微企业及其他市场主体创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0个基点(Bps)。
资金用途:专项用于大学生在湘创办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日常经营、技术研发、设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
主体资格:“大学生”指国内外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含)内的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在校或毕业5年(含)以内的毕业生。残疾人大学生可放宽至毕业8年(含)内的毕业生。
(二)财政补助标准
1.贴息:对经办银行发放的符合条件贷款,省财政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逾期或展期的贷款,自逾期或展期之日起不再享受贴息。
2.担保费补贴:省财政按担保金额的1.5%给予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担保费补贴按实际承保期限计算,按年度补贴。
3.风险补偿:对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合作开展的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代偿率在5%(含)以内的部分,由省财政、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按40%、40%、20%的比例分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