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6-037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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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3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以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开垦收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依据文件。删除第一条中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湘发〔2017〕23号)等依据文件。

(二)修改支出范围。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管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安排”规定,删除了原规定中的“征管业务支出”,并根据国家要求补充了耕地保护相关支出规定。

(三)细化省市县分成规定。将原第六条第(二)项“耕地开垦费的20%由省集中统筹使用”修改为第八条“征收的耕地开垦费20%缴入省级财政,由省集中统筹使用。被占用耕地位于财政省直管县的,剩余80%缴入耕地所在地县级财政;被占用耕地位于非财政省直管县的,剩余的80%部分缴入耕地所在市州本级或县市区财政。经批准的国家和省重点铁路、高速公路、水路、机场及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建设补充耕地指标由省级统筹保障的,耕地开垦费由省级财政统一收取,再依据指标来源对相关市县进行成本补偿”。

(四)更新表述。一是根据现行行政审批程序及提交材料变化修改原第八条相应表述,并单列为一条。二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南省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2021-2035年)》(湘政办发〔2023〕37号)精神,将第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原“土地整治规划”修改为“耕地保护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三是根据中央最新规定,以省域内稳定利用耕地净增加量作为下年度补充耕地指标和允许占用耕地规模的上限。在上述情况下,省自然资源厅可以不用再下达各市州、县市区年度补充耕地面积计划,但需要根据项目管理流程,会同省财政厅印发项目申报指南,据此修改第十二条第(一)项内容。四是我省耕地报批由对应项目补充耕地转变为指标核销制,不再将耕地开垦费对应补充耕地项目,据此将原第六条中“负责对应项目的耕地补充”修改为“负责落实占补平衡”,将原第十四条中“耕地开垦费项目台账”修改为“耕地项目台账”,并删除原第十五条。

(五)其他修改。一是明确减免情形。具体内容见第十条。二是增加有效期的规定。


政策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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