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 索引号:430S00/2026-050205
  • 文号:湘财农〔2026〕27号
  • 统一登记号:HNPR-2026-10012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有效时间:2031-07-20
  • 签署日期:2026-07-20
  • 登记日期:2026-07-20
  • 发文日期:2026-07-20 11:13
  • 所属主题:财政
  • 所属机构:省财政厅

一、政策背景

2025年,我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全面收官,各县市区基本建立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方面积累了成熟的实践经验。为巩固全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成果,持续提升农业用水效率,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长效运行,深化农业节水工作,依据国家及省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求,省财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健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相关定义及部门职责、资金来源等;第二章为精准补贴,包括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及一般程序;第三章为节水奖励,包括奖励条件、奖励对象、奖励方式及一般程序;第四章为资金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管主体、管理要求、绩效评价及违规追责机制;第五章为附则。

(一)精准补贴标准。根据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总体上不增加农户水权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运行维护成本、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财力状况等确定。

(二)精准补贴对象。精准补贴对象包括供水组织和用水主体,具体由各地根据水权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差额、用水主体承受能力等确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供水组织,未缴清年度水费的用水主体,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定额的用水主体,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宜补贴的情形,不予补贴。

因特大干旱、洪涝等不可抗力导致超水权定额用水,或无法按时缴清水费的,经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豁免不予补贴限制,按实际情况申请补贴。

(三)节水奖励标准。由各地根据水权定额内水价、实际节水量、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等确定。可采取资金奖励、水权回购、节水设施购置奖补、优先用水等方式奖励用水主体。

(四)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优化种植结构等实现农业节水的用水主体。对未缴清年度水费的,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定额的,未发生实际灌溉、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他不宜奖励的情形,不予奖励。

(五)资金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奖补资金管理使用应符合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和相关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灌区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水权回购、用水计量设施建设及维修养护等。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涉水项目绩效评价具体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并责令限期整改。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wps

湖南省财政厅解读《湖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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