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7年12月19日 16:16 【字体:

湘财综〔201743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

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住房保障)局:

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等有关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1215

附件

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重点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进一步提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实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用于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从一般公共预算(含地方政府债券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和各市州(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绩效导向、依法评价。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绩效目标为导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评价方法和指标设计科学合理,评价流程统一规范,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建立以省、市、县分级组织实施评价,市对县、省对市县、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省审核认定,中央部门适时开展再评价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绩效评价工作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真实的数据和资料为基础,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   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以几个预算年度为周期的中期绩效评价。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二)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管理制度;

(四)省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五)中央与省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任务;

(六)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制度、会计核算资料;

(七)中央、省、市、县审计报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处理决定;

(八)省级审核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报表情况及专员办审核意见;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资金管理,包括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基础数据是否准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市、县财政下达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是否及时;市、县财政部门是否按项目进度向保障性安居工程实施部门(施工单位)及时拨付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省和市、县财政是否筹集安排补助(配套)资金,以及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项目管理,包括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计划的制定、政策和规划计划公开情况以及省和市、县报送绩效评价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等。

(三)项目效益,包括开工情况、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当年符合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分配情况、已保家庭完成情况及工程质量等。

(四)居民满意度,包括棚户区改造拆迁居民满意度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满意度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评价内容设置。其中,省级评价指标体系详见《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表1),市、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表2)。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和完善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统一组织实施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市、县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按规定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二)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所属县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初评,按规定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本地区及所属县的绩效自评汇总报告;

(三)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报送本地区的绩效自评报告;

(四)省和各市、县绩效评价工作应当纳入财政预算和绩效管理体系,同步组织实施。

省和各市、县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或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每年1月,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本地区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地区自评报告,于每年131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分别报市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

(二)每年1—2月,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对市本级上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自评,初审所属县绩效自评情况,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本地区自评汇总报告,于每年228日前将绩效自评汇总报告(加盖两部门印章)附带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附表2),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市、县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组织对全省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开展评价,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最终形成省级评价报告,于每年315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分别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专员办。

(四)专员办结合中央专项资金相关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审核工作,对省级评价报告及附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抽查与审核,就抽查范围发现情况出具文字性审核意见,于每年415日前将审核报告及附表加盖印章后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全省评价总体情况;

(三)省对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四)全省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分析和说明;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完成情况,目标调整和未完成目标的原因;

(二)本地区评价总体情况;

(三)本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

(四)本地区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分析和说明;

(五)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三条省和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本级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于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落实得力、成效明显的市、县,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汇总整理相关市、县评价结果时,给予适当加分。对于以后年度发现以前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不合格、群众不满意等问题的,将在发现问题的年度相应扣分。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各市、县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向本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自评结果。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财政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湘财综〔201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2)湖南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xls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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