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5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5年07月16日 17:49 【字体:

  市(州、县)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要求和省教育厅统计的人数,结合各地人均可用财力、人口规模等因素,现下达你市(州、县)2015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万元,具体见附件。该项指标收入列1100221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普通教育”下相关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4年10月1日起,我省对符合认定条件年满60周岁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根据其任职年限,分三档发放生活困难补助,其中5至8年(含 5年)的按每人每月60元,8至12年(含8年)的按每人每月90元,12年以上(含 12年)的按每人每月120元核发。

  二、省级补助资金综合考虑各地目标人群数量、人均可用财力、总人口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并从2015年度起列入省对市县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以后年度如无重大政策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因补助对象数量在年度之间增减变动导致的资金需求变化由市县自主消化。

  三、各地要按照湘政办发〔2014〕101号文件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完成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工作年限等认定工作,认真核算资金需求,统筹安排省级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县据实补齐,确保生活困难补助及时足额发放。

  四、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拨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要按照政策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流程,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以及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2015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分配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7月15日


关于下达2015年原中小学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资金的通知

848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