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3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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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9-06-1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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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提〔2019515号(A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1631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张龚代表: 

  您《关于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减少省级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的建议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近年来中央和省大力推进的一项重要改革,我省的改革进程总体较快,2017年就先于中央改革方案出台之前制定了《湖南省水利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办法》,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水利财政事权改革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18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认真研究,我们提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湘政办发201916),共涉及八大类16大项35小项基本公共服务事项,改革后整体提高了省级分担比例,减轻了市县配套资金筹措压力。此外,除了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以外,医疗卫生领域国务院也已经印发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改革方案,我省改革方案也将于年内制定印发;科技、交通运输等领域的改革方案已经征求了地方意见,今年财政部还明确要制定应急救援、自然资源等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对此我们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积极跟进,抓好落实。 

  关于减少省级项目地方配套的问题,这是市县多年反映的一个共同问题。事实上,这几年中央和省一直都在努力,并且随着财税体制改革工作的不断推进,市县配套任务重的问题正在逐步解决。2015年,省政府出台的《关于深化预算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明确规定:除省与市县共同承担的事项外,省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要求市县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2018年,我厅提请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1831号)明确规定:省、市要清理各类项目配套政策,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各级主管部门新出台的相关政策,原则上不得增加县级财政的支出责任。确实需要县级财政增加支出的,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论证确认,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再次明确除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外,省在安排转移支付资金时,不得要求市县承担资金配套责任。今后,随着各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不断推进,省与市县的支出责任将更加清晰,市县配套问题将会逐步得到有效解决。 

  二、关于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收入基数,确保三保等支出能够按时足额到位的建议 

  均衡性转移支付是省对下额度最大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省在测算分配资金时,按照各省通行做法,全部按照客观因素,采取统一公式计算分配,主要根据各地标准收支缺口(可用财力和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标准支出的差额)来计算。具体计算时,收入方面,按照统一口径据实计算各地可用财力,支出需求方面将市县政府维持正常运转、履行职能职责所必要的经费,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大基本公共服务支出需求全部纳入了测算范围,全面反映了市县整体收支情况。标准收支缺口越大的,说明困难程度相对较高,获得的补助也相对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从2017年、2018年全省县市上报数据来看,可用财力完全可以覆盖三保支出,部分县市保障不到位主要是支出次序不优、违规出借库款等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为此,湘政发〔20183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县市优化支出次序,优先足额保障三保支出,存在缺口的,通过调减三保以外的其他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等予以弥补,严禁在三保应保未保的情况下,将可用财力用于其他方面的开支。同时,要求合理调度国库资金,按照先三保支出、后其他支出的库款拨付次序,全面做好三保特别是工资发放的保障工作。 

  今后,我们将继续关注财政困难地区的建设发展,会同省直部门加快推进各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尽力减轻基层配套压力,进一步加大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同时,也希望困难地区立足实际,发挥自身优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财政收支、国库库款、政府性债务等方面的管理,切实增强县级财政理财水平。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苏知立。 

  联系电话:0731-85165079      

  湖南省财政厅 

                                 201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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