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36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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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9-06-12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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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财提〔2019548号(C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2369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帅清民代表: 

  您《关于调整财政体制向基层倾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财政体制是财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指中央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根本制度。关于您提出要调整财政体制向基层倾斜的建议,我们也一直在探索和完善。 

  一、关于提高区级财政收入分享比例的建议 

  我省现行收入划分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基础上,经过数次调整确定的。如2002年,实行了所得税分享改革;2010年,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了省以下财政体制,对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了调整;2014年,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比例分享;2016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实施后,进一步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含营改增)分享比例,调整后省与市县财力格局大体不变。2018年,明确环境保护税省与市县按照30%:70%分享。 

  关于共享税种的分享问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确定。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分享方式及比例的确定属于中央财政事权,由财政部负责,地方只有建议权。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结合党中央 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总体要求,与地方事权相匹配的地方税体系改革与相应税种立法正在稳步推进中。因此,一方面我们将持续深入了解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税种立法动向,有效获知相关事宜;另一方面,我们将积极参与中央关于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具体税种立法调研,通过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效沟通,听取广大代表对改革与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更充分地向中央部委反馈代表们关于地方税体系及税收立法的相关诉求。共享税种中,省与市县目前的分享比例为30:7025:75,省级分享小头,市县分享大头。考虑到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在现有税收分享体制的基础上,我们也会积极完善省与市县共享税种的分享比例,进一步扩大基层的财力保障力度。由于各城市区省没有直管,一般各市本级往往会对70%75%部分再次进行分享,至于分享多少,主要由各市确定。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共享税中,我省省本级分享比例在全国是最低的,多数省份都在30%以上。在目前我省县市财力差异较大的情况下,要进一步调低省级分享比例比较困难,请您予以谅解。 

  二、关于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财力性转移支付的建议 

  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一是可由市县统筹安排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分配与客观因素挂钩,如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主要按标准收支缺口分配,即按照统一公式计算各地可用财力,并选择多个因素建立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标准支出体系,根据二者的差额分配资金,缺口越大,分配的资金就越多;如重点生态功能区、民族地区等主要依据国土面积、人口规模、财力水平等关联度高的客观因素计算分配。二是教育、医疗、养老、低保等具有专项用途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大多根据各项资金情况,按客观因素和统一公式测算分配,多数考虑人口、面积、可用财力、财政供养人口等因素。 

  今后,省财政会进一步完善财政体制,加大财力下沉力度。同时,也希望荷塘区加强财政管理,做大收入蛋糕,提高收入质量。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预算处 郭娟。 

  联系电话:0731-85165077      


湖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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