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8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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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2022-11-27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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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8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湘财提〔2020〕517号(A3类)
湖南省财政厅对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684号建议的答复意见
陈晓代表:
您《关于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建议》收悉,我厅高度重视,结合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办意见,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影响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关于企业税负重问题的情况
1、我国税制构建及完善情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经历三个不同的重要阶段,逐步形成了现行的以间接税(增值税等)和直接税(所得税)为双主体税制结构体系。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入,税制体系不断优化,重复征税、税负差异等制度性缺陷不断得到修补,税收法治不断完善,税收公平不断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要求,2020年前将完成全部税收条例的立法工作,届时,我国将建立起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针对您提出的税制改革的相关建议,一方面,我厅将持续关注中央改革方向,密切联系财政部等有关部委,了解改革的最新动态;另一方面,我厅也将联合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政策调研,在充分论证基础上,积极发挥地方对中央税收政策的建言作用,反馈我省有关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意见建议,发出税制改革的湖南声音。
2、我省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减税降费正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既利当前又利长远,全面减轻企业负担,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的重大改革举措。减税降费政策推出以来,我省各级各部门不折不扣贯彻中央政策要求,第一时间出台配套措施,加强督导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及时、全面惠及所有政策对象,更好服务市场主体降本增效,助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我省新增减税降费530亿元。增值税方面,通过营改增改革以及一揽子实质性减税措施的实施,已经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优化税制,简并税率,降低税负的重要目标。超过95%的一般纳税人享受到增值税降税率的优惠,减税幅度超过五分之一。约98%的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了起征点提高的优惠,户均净增减税7000余元;企业所得税方面,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加计扣除等具体措施,使得更多的企业享受到了所得税优惠;个人所得税方面,随着《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完善,分类综合的税制初步建立,个税费用扣除标准(即“起征点”)再次调高,进一步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提升了市场活力。个人所得税两步改革叠加新增减税超过100亿元。
(二)关于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情况
为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制定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的政策文件。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强化逆周期调节作用、扩大信用贷款规模、推进无还本续贷、降低综合融资成本、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提升融资增信能力、搭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改进服务环境、发挥综合施策叠加效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等十条具体支持措施,持续做好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服务。2019年,全省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1919.5亿元,占企业新增贷款的66.9%;年末余额达15998.4亿元,比年初增长13.63%,高于大型企业贷款余额增速0.63个百分点。二是精准施策解决“贷不到”的问题。完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共免责普惠性小微企业不良贷款2833笔、金融18.25亿元、2822人次。坚持问题导向,从银行和企业两方面精准发力,扩大信贷投放。着力解决银行“不愿贷”、“不敢贷”问题。完善金融奖励政策,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积极开展2019年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工作,补偿贷款本金损失5800万元,融资创新考评奖励2499万资金,增强了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心。三是政银担互动解决“成本高”问题。实行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联动,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落实“两禁两限”规定,清理不必要“通道”“过桥”业务和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以及以贷转存、存贷挂钩、转嫁成本等不规范行为,由国有资本设立应急转贷基金,为经营状况良好、资金暂时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转贷服务,累计服务小微企业1439家次、转贷11.8亿元。健全覆盖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代偿补偿机制,逐步取消反担保措施,免收保证金,降低担保费。
(三)关于社税改革陡增用工成本问题的情况
根据中央关于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安排部署,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2019年7月1日起,我省税务部门按照全责征收模式履行社保费征管职责。社保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由于税务部门依法堵漏增收和配合人社部门参保扩面,短期内可能增加企业社保缴费负担,但长期来看,有助于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构建征管规范、高效便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机制,进而在统筹精算的基础上适当降费,并实现精算平衡。近年来,中央为减轻企业负担出台了一系列社保降费政策,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制定了省级配套政策并确保政策落地生根。
二、对您所提建议的研究意见
对您所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建议,我厅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会商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并向财政部汇报,研究意见如下:
(一)关于“加快财税改革步伐,调整税种税率”的研究意见。随着减税降费政策的不断深入,我们也将不打折扣地继续做好减税降费落实工作。一是研究落实中央授权事项,及时出台我省配套政策文件;开展减税降费政策效果跟踪调研,了解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政策的意见建议,及时完善有关政策;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督导,坚决纠正落实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确保政策落实落细。二是积极向上反馈企业减负增效呼声。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也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在税收基本制度方面没有相应制定权限。因此,我们将广泛听取各类市场主体关于税收制度及征管方面的意见建议,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积极向中央反映地方减税降费的情况,反馈企业等市场主体减负增效的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切实助力企业轻装上阵。三是持续跟进了解中央财税改革动向。积极与中央部委沟通衔接,及时了解财税改革动向,掌握更多财税改革信息,全面分析研判后,为企业提供更为准确的政策指引。
(二)关于“从完善融资体制机制入手修订原有不合理的融资制度”的研究意见。2019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若干意见》(湘金监发〔2019〕76号),其中第九条“发挥综合施策叠加效应”提出了督促银行完善中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机制,形成“敢贷、愿贷、能贷”信贷文化,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单位抓好文件的落实工作,推动形成银行机构尽职免责、敢贷、愿贷机制。完善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加大对银行机构的风险贷款补偿、创新考评奖励,推动政银担互动,完善担保体系,鼓励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推动农商行二次改革工作,引导其立足县域经济,坚守“支小支农”的定位。
(三)关于“在国家、人社部有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减轻企业社保负担”的研究意见。根据湘人社发〔2016〕84号文件规定,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可以考虑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如今年疫情)将缓缴期限延长一年。我省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本金是按历年的应缴额计算的,随着货币贬值,用现在的资金按过去的标准缴费不合理不科学。2017年10月,我省滞纳金计算办法改变后滞纳金比2017年10月前大幅减少,带来了全省一次性补缴的人数成几何倍数增长。2019年3月全省滞纳金拦头后补缴成本更加低,因此,不建议减免由于历史原因造成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今年疫情发生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渡难关、保经营、稳发展,我省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0〕3号)、《关于阶段性减征及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0〕10号)等文件,通过“免、减、缓”征收措施,降低企业养老、失业、工伤、医保等社保缴费,真金白银减轻企业负担,2-3月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60.12亿元。一是“免”。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二是“减”。从2020年2-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2020年2-6月,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三是“缓”。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下阶段,我们将密切跟踪社保缴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确保应免尽免、应减尽减。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郭建华。
联系电话:0731-85165420。
湖南省财政厅
2020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