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0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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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9-11-11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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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702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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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爱国委员:
    您《关于加大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生态补偿力度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洞庭湖素有“鱼米之乡”的美誉,担负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长江流域水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但由于自然、历史、地理等各方面原因,特别是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等多重因素影响,洞庭湖区湖泊面积萎缩、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日益凸显,统筹相关资源和力量切实加快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2014年,国务院批复《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标志着加快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打造更加秀美富饶、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大湖经济区正式上升为国家战略,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正成为我省加快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和“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引擎。尤其是去年底,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了《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就未来一个时期开展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促进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的任务目标,为我们进一步抓好洞庭湖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近年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厅不断加大对洞庭湖生态经济区投入力度,积极支持湖区经济建设、民生事业发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湖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平稳发展。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7年洞庭湖区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经济增长、投资增速等各项指标位于全省前列,水环境总体呈现出水流变畅、水体变清、水质变好的良好态势,基本实现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协同推进目标。
    目前,我们已在洞庭湖经济区逐步构建区域、流域、要素三位一体的生态补偿机制,并已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在区域补偿方面,洞庭湖生态经济区的19个县(市、区)已陆续被纳入国家及省部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范围,有力地推动了当地生态环保建设工作。接下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省直部门进一步加强与中央相关部委的对接,争取将洞庭湖作为一个整体单位统筹纳入国家生态建设试点范围。二是在湿地补偿方面,2014—2016年,中央分别在我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开展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共安排试点资金6900万元;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制定《湖南省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结合湖区实际特点,准备将洞庭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作为重点,加快推动建立省级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在生态公益林补偿方面,2001年起,省财政设立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对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的管理养护支出进行适当补助,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6年,国有林、集体和个人林的补偿标准分别提高到每年每亩13元、17元。2017年开始,省财政又将省级国有林补偿标准每年每亩提高了2元。对于生态公益林补偿,省级基本采取统一标准;今后,省财政将继续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工作基础上,认真总结经验,探索建立涵盖全省“一湖四水”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并加大对洞庭湖区的生态补偿力度。
    关于“建立健全补偿机制”的问题。目前,我厅已起草了《湖南省流域生态补偿实施方案(试行)》,并完成了两轮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工作,拟将“四水”流域全部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其中包括洞庭湖区域所有县市区;同时,对于流域上下游相邻县(市、区)政府间签订横向生态补偿协议的给予奖励。《实施方案》充分体现“谁污染、谁治理,谁保护、谁受益”工作理念,按照“整体推进、稳步实施,责任共担、区别对待,水质优先、兼顾水量”工作原则,对机制建设内容、补偿范围和对象、补偿方式以及激励约束措施等进行了明确。洞庭湖区域内市、县可按照上级政策精神,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争取早日建成跨市和市内横向生态补偿机制,早日获得省级奖励资金。下一步,我们还会继续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助力我省生态强省建设。
    2014年,财政部和原国家林业局启动了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工作,并且将洞庭湖三块国际重要湿地纳入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范围,试点开展以来我省共获得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1.2亿元,建议岳阳、益阳、常德三市科学制定洞庭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方案,省财政将配合省林业局积极向中央申报,争取中央支持。同时,省林业局正在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和生态强省建设的部署,积极探索建立省级层面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此外,2016年8月国家发改委批复全国首批10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其中我省南山国家公园被纳入试点范围,试点期到2020年;考虑到海南省的特殊生态价值,中央于2019年将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也纳入了试点范围,我国“10+1”国家公园试点全面铺开。省林业局多次和国家林草局汇报表示有意向启动建立洞庭湖国家公园工作,但国家林草局明确表示,在“10+1”国家公园试点建设完成前,暂不新增新的国家公园试点。目前,省林业局将在小结南山国家公园试点建设经验和已设立的洞庭湖4个自然保护区的基础上,继续推进洞庭湖湿地生态综合治理及湿地生态修复,探索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为创建全国试点打下坚实基础。
   关于“适度拓宽补偿范围”的问题。目前,我们已初步构建起了区域、流域、要素三位一体的生态补偿机制,今后一段时期,主要还是围绕这三个方面开展生态补偿工作。您提到的城乡生活污染和农业污染治理、湿地修复及矿山治理等工作,省级层面主要还是通过项目的形式予以支持,将其纳入生态补偿范围还不具备条件。
   2018年,我厅牵头制定了《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财政奖补方案(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48号),计划在3年时间里,通过新增预算、整合专项等方式,支持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市、县重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及城乡生活污染等八大领域治理工作。洞庭湖区市、县可认真对照《奖补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相关项目建设,省财政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原则,积极落实奖补政策,及时下达奖补资金,助力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此外,我厅还将会同相关省直部门加大向中央部委汇报争取力度,请求中央进一步加大对我省生态环保工作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关于“设立专项资金、增加收费及将扶贫资金用于湖区建设”的问题。1、目前,省财政针对生态补偿工作已有成体系的制度机制和资金安排,若单独为洞庭湖区生态补偿工作设立专项资金,容易引起相关地区的攀比,造成政策和资金碎片化,为此不宜设立专项资金。2、水资源、矿产资源和排污总量等均在按现行标准执行收费,鉴于当前中央层面正在深化“放管服”改革,减税降费的力度不断加大,并考虑到中央和省里的政策要求,故不宜再向相关受益单位征收额外的收费,否则将导致重复收费,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同时,上述收费均有固定用途且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收取后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并由各级财政统筹用于包括生态补偿在内的相关工作,无需再从中单独提取生态补偿专项资金。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脱贫不脱政策,贫困人口退出后一段时间内帮扶政策不变、力度不减,巩固脱贫效果,实现稳定脱贫防止返贫。”省财政还将继续加大筹资力度支持贫困地区打好脱贫攻坚战,此外扶贫资金下达相关地区后,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用于生态扶贫等工作。
    关于“探索创新补偿方式”的问题。作为跨区域的流域生态补偿是以增强流域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流域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以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为理念,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建立跨界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上下游之间在生态环境整治、经济开发中存在的实施主体与受益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对中上游生态进行恢复和建设,实现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共赢和共享。目前,我省在湘江流域已开展了相关工作,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实践,同时结合江苏省内太湖流域和新安江跨省(皖浙)流域生态补偿的实践经验来看,现在我国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基本以政府主导为主,补偿资金也绝大部分来自于财政性资金且大多为纵向转移支付较多、横向转移支付较少,补偿资金和补偿方式的单一性成为了阻碍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全面施行的最重要因素。您提出的建议为我们接下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借鉴国内外生态补偿工作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地理和水文等特点,因地制宜、突出特色,逐步构建省市县三级共同参与、补偿资金来源多元、补偿形式方法多样的全流域横向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推动各项补偿政策落细落实。
   关于“建立第三方生态补偿评估”的问题。在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过程中,相关省直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建立沟通顺畅、务实合作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推进日常工作。同时,在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强化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共同推进我省生态补偿机制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透明化。对于建立第三方生态补偿评估机制的建议,我们将积极研究政策,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适时引入第三方力量,助力全省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与联系人: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王星力
   联系电话:0731-85165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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