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服务指南
2023-12-31 15:55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服务指南
湖南省财政厅
2023年12月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
二、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和执业许可注销事项。
三、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四、受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五、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六、备案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涉及市场监管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办理完市场监管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2)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
(3)合伙人(股东);
(4)经营场所;
(5)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资本。
分所的名称、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该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2.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变更备案的,应当提交变更事项情况表,以及变更事项符合会计师事务所和分所执业许可条件的材料。
3.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的,应当在办理完迁入地市场监管登记手续后10日内向迁入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和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
4.会计师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办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1)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终止的;
(2)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或者执业许可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执业许可的其他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注销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分所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办理市场监管注销手续之日起10日内,告知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
七、备案材料目录:
变更 事项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及数量 |
材料详细要求 |
必要性 及描述 |
材料出具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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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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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
|
经营 场所 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
|
合伙人/股东变更 |
(一)新增合伙人/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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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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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执业经历表(附件3)以及相关材料 |
复印件1份 |
附件2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附件3需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名,不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的合伙人/股东需提供其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期间在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复印件及相应审计报告正文复印件,每年至少一份,累计满10年且近3年连续。复印件上加盖出具单位公章,由主要负责人签名,且写明复印日期及“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证明人”应为原会计师事务所的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者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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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提供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境外人员或移居境外人员承诺函(附件5) |
原件1份 |
需合伙人/股东本人在承诺函上签名。 |
非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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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人/股东退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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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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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份转让协议书原件或复印件 |
原件或复印件1份 |
复印件需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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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分所负责人变更 |
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8)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
|
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经营场所 |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9)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
|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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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 许可 注销 备案 |
1、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1)/会计师事务所撤销分所执业许可情况表(附件10)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
|
2、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作出的终止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决议 |
原件1份 |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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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回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原件 |
原件1份 |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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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转制 |
1、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申请表(签字盖章) |
原件1份 |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
|
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附件2)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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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原股东会同意转制的会议决议(签字盖章) |
原件1份 |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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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拟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签字盖章)(附件4) |
原件1份 |
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网上下载表格自行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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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书面合伙协议 |
原件或复印件1份 |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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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转制前后业务衔接、人员安排的协议。 |
原件1份 |
需全体合伙人/股东签名,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
必要 |
自行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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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办理完市场监管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登陆“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向省财政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上传相关材料。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名称变更,应当在办理市场监管变更登记前,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的“信息查询—事务所重名查询”功能中查询拟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是否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名,未出现重名,再去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名称。)
(二)审查
省财政厅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审查网上变更申请,按照变更备案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变更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变更备案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查过程中如有材料不齐全、信息查证不一致等情况,省财政厅及时反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积极配合补正后再重新提交。
(三)审查通过、换证
1.对于变更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变更备案事项,省财政厅应及时予以审查通过。
2.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名称变更情况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予以公告。
3.涉及执业许可证书变更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交回原执业证书,生成新的电子执业证书。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九、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一、结果送达:
邮寄或者自行领取。
十二、咨询途径: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与解释答复。咨询电话:0731-85165714,0731-85165157。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 0731-85165127。
十四、办公时间:
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
注:1.涉及寄回的执业许可证书仅限于2023年以前颁发的纸质 执业许可证书。
2. 本指南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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