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行政处理案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23年06月20日 16:53 【字体:

【案情简介】

A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A事务所”)由非注册会计师控制、经营,同时,2021年,A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防伪标志业务报告数量超出自身规模和执业能力。

【调查与处理】

根据《B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2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的通知》,B省财政厅派出检查组对A事务所2021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执业质量及综合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对检查发现的A事务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五十条及六十八条相关规定,B省财政厅责令A事务所限期进行整改,限期未进行整改的,将按照规定严格处理。对检查发现的A事务所执业质量问题,B省财政厅决定另案处理。

A事务所接受了B省财政厅的普法教育和处理,如期履行了行政处理决定,整改到位。

【法律分析】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二条中“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之规定,A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数量超出自身执业能力,属于财政违法行为。根据97号令第六十八条,对该A事务所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行政处罚。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同时,根据97号令第五十条中“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以下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之规定,A事务所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B省财政厅依法应将A事务所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

【处理依据】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

第五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发生下列情形的会计师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实施严格监管:(七)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的。

第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承办与自身规模、执业能力、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业务。

第六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的,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等相关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上述违法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合伙人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未能守住诚信操守底线,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即便出了事也有与实际控制人签订的“协议”做“兜底”。为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要形成各部门共同行动清单,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全社会、全行业形成警示。


案例三 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被非注册会计师实际控制、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等问题行政处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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