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服务指南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17年12月29日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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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一) 事项名称和编码:
1.事项名称: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2.编码:0111002000
(二) 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申请办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
(三) 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查后批准。
(四)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五) 受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六) 决定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
(七)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 申请条件:
1.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外国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范围:仅限于境外委托方委托的审计业务,且非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业务。
3.不具有《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第十二条中“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的不当行为且仍在处罚期内的。
(九) 禁止性要求:
1. 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执业许可证,或者临时执业许可证已过期但仍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2. 在申请临时执业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3.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终止经营或被境外相关机构撤销执业资格后,仍以原获得的临时执业许可证在中国内地临时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予以公告。对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4. 未按照临时执业申请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境内相关机构名单开展临时执业活动且未及时向审批机关报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5. 未按规定报备临时执业业务活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予以公告,5年以内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
6. 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境内相关机构、个人存在违反中国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令其限期改正,不再受理其临时执业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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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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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详细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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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性及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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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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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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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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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列明境外委托方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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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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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开业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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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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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上加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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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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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委托方与境内相关机构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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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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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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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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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注册会计师和其他境外相关工作人员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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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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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号码需填写准确,与后附的证书复印件中的证书号码必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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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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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派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境外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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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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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必须文字清晰,不漏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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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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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委托方委托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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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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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页数较多的可骑缝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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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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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相关机构接受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业的确认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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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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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加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印鉴,页数较多的可骑缝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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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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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申请接收:
1. 受理地点: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2楼会计处1211室 。
2. 联系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十二)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十三) 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四) 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十五)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六) 审批结果:
1.作出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决定的:
(1)出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批准XXXX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复函》的书面决定;
(2)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作出不予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
(十七) 结果送达:
自行领取、邮寄。
(十八)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申请人有权向行政机关查询办理进度,联系方式: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3.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5.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填写的表格中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
(十九) 咨询途径:
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审批人员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现场给与解释答复。咨询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二十) 监督投诉渠道:
湖南省财政厅机关党办(机关纪委) 0731-85165442。
(二十一) 办公地址和时间:
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12楼会计处1211室 ,政府部门正常工作日。
(二十二)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的途径:湖南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731-85165157,0731-85165161。
二、 办理流程
(一) 受理
1.提交申请。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向省财政厅递交书面申请材料,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境外委托方、境内相关机构对上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材料补正。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应当接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出具受理单。经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通知书。
4.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应出具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通知书内容要包含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 审查
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逐项对照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申报材料是否在有效期内。审查过程中如有复印件不清晰、信息查证不一致的情况,需配合的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
(三) 决定
1.省财政厅作出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准许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2.省财政厅作出不予批准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来内地临时办理审计业务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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