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努力促进环保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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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年10月24日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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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2006年9月21日
环境保护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是造福当代、惠及子孙的伟业。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配置资源、调控经济的一个综合职能部门,支持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不仅责无旁贷,而且大有可为。“十五”期间,我们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不断加大投入,努力完善政策,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十五”期间省财政支持环保事业发展所做的主要工作
“十五”期间,随着“三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我省环境保护任务日益繁重。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我厅按照“加大力度、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和“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多种措施支持”的原则,从资金、政策等方面逐步构建财政支持环保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筹措资金,加大了环保投入力度。向上,我们力求以扎实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工作业绩赢得中央财政对我省环保事业的支持。“十五”期间,共争取中央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50.90亿元,生态效益林补偿资金7.45亿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集约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城市垃圾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及环保专项补助等资金10亿元。自身,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在安排本级财力时重点向环保等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2001-2005年,省财政共投入环保专项资金4.7亿元,以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主线,以“六市三区一江”为重点,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加大了对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等一批重点环保项目的投入;配套安排2100万元,专项用于全省生态效益林补偿。对外,我们始终把加强环保作为我省利用国外贷款的重点,已生效执行的项目有10个,贷款额3.3亿美元,主要用于湘江流域环境污染治理、长沙洁净水工程、株洲洁净煤工程、岳阳无污染造纸技术等环保重点项目。
(二)认真落实环保部门运转经费,确保公正执法。为了尽快扭转环保部门将排污费用作日常工作经费的问题,确保排污费真正用于污染治理,我们从收入和支出两个环节强化了管理。一方面,认真贯彻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配套出台了我省实施办法,积极推进排污费体制改革,严格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另一方面,通过召开全省财政环保联席会议、下发文件等措施,狠抓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经费落实工作,各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事业费稳步增加,为环保机构正常运转和公正执法提供了可靠的经费保障。2005年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环保事业费为9961万元,比2004年增长27%;2006年达到1.23亿元,比2005年增长23.7%。2006年省财政增加省级环保部门经费800万元。
(三)强化财税政策约束作用,遏制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行为。一是向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单位和个人开征了排污费等收费项目,并全面推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二是根据省人大颁布的《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出台和实施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明确规定在采矿权人没有破坏环境行为的前提下,备用金才予以退回。省本级于2005年5月1日正式启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的收存,目前,全省2400多个矿山,已有603个在办理延期登记、变更登记、新设立登记时缴存备用金,缴存总数达到2.05亿元,这对督促采矿权人增保护地质环境意识、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防治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三是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促进环保的财税政策。完善消费税政策,开征或提高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消费税税目和税率;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高污染行业降低了出口退税税率或取消了出口退税政策。
二、努力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环保投入新机制
“十一五”期间,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环保投入,完善促进环保的财政政策措施,努力推进构建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环保投入新机制。
(一)着力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目前环境形势严峻,除受工业化加速发展等因素影响外,环境使用制度不合理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为此,我们将按照财政部的部署安排,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省实际,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开展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制度改革:一是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使之成为我省污染物排放管理的基本原则。二是在“总量控制”前提下,实行排污权有偿取得。探索政府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将排污权有偿出让给排污者,改变目前企业随意排污、不顾忌成本的状况。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真正把企业污染治理的责任落到实处,使企业生产成本完整地反映环境成本,对企业形成保护环境的内在压力。三是逐步推广排污权交易,使企业在利益驱动下,珍惜有限的排污权,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并从减排中获利。
(二)进一步加大对环保的投入力度
搞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努力增加环保投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把环保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一是切实保障环保部门的基本运转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提出的“从2006年开始,环保机构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再从排污费中列支,排污费收入全部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继续采取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督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将环保部门基本经费全部纳入一般财政预算,支持和配合环保部门妥善安置超编人员,严格控制人员规模,努力解决从排污费中安排经费的问题。二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法组织排污费征收,严格排污费减免程序,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三是切实加大对环保治理工作的财政投入。配合环保局、发改委等部门积极向中央申报环境治理项目,争取国家扩大对我省环保事业的投入;将省级环保专项治理资金在2005年4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增1000万元,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力争在“十一五”末省本级财政年度投入达到1亿元。今后,中央和省级财政性环保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污染专项防治、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生态项目和污染治理项目等,同时按1:1比例对中央安排给我省的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资金进行配套,督促市(州)、县(市、区)财政也尽量安排配套资金,对配套资金落实较好的,省里在配置设备时将优先予以考虑。四是增加省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林的补偿面积,将省级生态效益林补偿范围由210万亩逐步扩大到500万亩,同时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林补偿增量资金的分配与省市两级生态效益林补偿规模挂钩。五是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异作用,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投入方式,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外资金,鼓励民间和金融等各方面资金投入环保事业,拓宽环保投入渠道,建立完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长效投入机制。
(三)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措施
一是针对退耕还林工程部分已经到期,后续产业培育不尽理想等问题,研究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将退耕还林工作经费与验收结果、后续产业培育等工作挂钩,努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二是运用政府采购手段体现环保导向。研究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制度以及认证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激励机制,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节能、节水和环保认证产品优先待遇。三是进一步完善税费政策,引导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的发展,促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建立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的财政政策体系,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根本转变,加速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