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伟林:转变思维模式 适应体制要求,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改革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省直管县”改革,是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今年财政工作的头等大事,要毫不动摇、齐心协力推进这项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圆满成功。
一、扎实推进财政体制改革工作
(一)要认真吃透改革精神。这次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实行分税分享,二是改革管理模式全面推行财政“省直管县”。这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全省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突破,是对全省省以下分税制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改革的实质是通过实施彻底的分税制,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构建省市县共享共赢的发展长效机制。
(二)要加强力量,精心组织。改革时间紧、工作量大、要求高、任务重,必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级都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成立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改革工作。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任的精干力量,具体负责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工作,确保新老体制平稳过渡。
(三)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推进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很大。要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要充分估计改革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改革进程,提请党委政府统筹协调关系,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形成改革的强大合力。
(四)要积极转变工作方法和作风。新体制必须有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与之适应,要善于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实现工作模式与新体制的有效对接,做到平稳过渡、安全高效。要适应新体制要求,尽快转变工作手段和作风,重点做到五个适应:资金分配方式要适应、业务管理方法要适应、机构人员配备要适应、管理手段要适应、思想作风要适应。在改革进程中,要特别注重调查研究,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改革万无一失。
(五)要严格遵守改革纪律。改革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容不得“半点水分”。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原则、守纪律,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不得混淆收入科目,不得弄虚作假、虚增基数。
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收入基数核定问题
1、收入基数核定以2009年1-10月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推算全年完成数作为这次体制调整收入的核定基数,主要是前10个月的收入基本上可以反映全年的变化趋势和增长水平,这样做既可以保住各级的既得利益,又避免了人为“抬基数”等不正常因素对收入的影响。这也是财政体制调整的惯例和各兄弟省市的普遍做法。
2、这种收入基数核定办法对市县是有利的,由于基数的核定是根据市州上划收入和省下划收入计算确定的,如果1-10月市州县的收入增长幅度高于省级的增长幅度,那么对市县收入基数核定是有利的,实际上2009年1-10月市县收入增长幅度远远高于省级,如去年1-10月市县增值税增长幅度为1.23%,省级增长则为-20.79%,营业税市县增长20.93%,省级仅增长15.22%,这充分说明了省本级已作出了很大的牺牲。
3、如果以2009年年底完成数为基数,各地势必会在收入基数上作文章,或征收过头税,或调整收入科目,从而导致2009年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严重失真。
4、我们曾经考虑过以2008年实际完成数或以2008年为基期,再考虑前三年年均增长率确定基数。很显然以2008年完成数作为基数,由于与实际执行年相隔一年,不符合保既得利益原则,各地不会接受。那么,以2008年为基期,再考虑以前三年年均增长率确定基数,从前三年实际增长和2009年实际增长比较来看,此次体制调整不宜以此方法确定基数。主要是前三年各地普遍增速较快,而2009年由于金融危机影响,增速大受影响,两者差距太大,会使基数虚增太多,从而造成基数核定严重不合理。
(二)关于对原农业县改为城市区及对困难的城市区支持问题
部分地方担心财政省直管县以后,省财政厅对城市区的支持力度会有所减弱,特别是原来属于农业县的城市区和财政比较困难的城市区,会受到较大影响,对于这个问题:一是所在市应给予尽力支持。因为市不带县,市压力小多了,有更多的财力对区里给予支持。可以说,市支持区,有能力、有义务,相信力度会更大,责无旁贷。二是对于财政困难的城市区,省里将一如既往给予关注,在财力性转移支付上给予支持。
(三)关于湘钢、涟钢、衡钢附属企业的税收分享问题
按照原体制规定,湘钢、涟钢、衡钢附属企业的税收属于省级,这次体制调整省里已经明确,将湘钢、涟钢、衡钢增值税继续作为省级收入,也包括附属企业的增值税;但对湘钢、涟钢、衡钢等附属企业的营业税则下放市县,由省与市县分享。省本级把华菱作为省里的固定收入,主要考虑这些企业太大,波动太大,如果放在市里,真有风吹草动,市里承受不了,最后还得靠省里。而且,钢铁属于传统资源型产业,发展空间受限,都给市里,“油水”也并不大。所谓附属企业,是湘钢、涟钢、衡钢作为主要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具有控股地位,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投资方应合并被投资方的会计报告,也就是说,这些企业本身就是湘钢、涟钢、衡钢的一部分,所以附属企业的增值税也应是省级的。
(四)关于一些市要求把部分县纳入市直管范围的问题
按照中央要求,所有的县市都要纳入财政省直管县范围,如果今后各市需要调整行政区划体制,只要中央批准,我们将相应调整财政管理模式。
(五)建议专项资金分配及资金调度考虑设置一个过渡期问题
专项资金直接分配和资金调度到县是财政“省直管县”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不直接到县,那么“省直管县”将大打折扣,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财政“省直管县”。所有实行财政省直管县的兄弟省对于专项资金的分配和调度都是直接到县,没有设置过渡期。对于专项资金分配,由省财政和有关省直部门根据县市申报情况直接将资金下拨到市县,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所在市。至于资金、项目的申报、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是否由市级办理,我们将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六)财政“省直管县”以后,市级如何发挥作用
各地地改市以来,市级为辐射带动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次改革虽然调整了市级对县市的部分财政管理职能,但从长远看,改革对市级加快发展也是有利的,市级的作用仍然十分重要,对此,要正确认识。一是改革后行政管理体制还是市管县市,市财政对县市财政仍然具有业务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职能,改革后省对县市财政的管理仍然离不开市级财政。二是改革减轻了市级的包袱。今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要求设区市承担新增对县(市)资金配套任务,减轻了市级带县压力,有利于市级集中力量发展区域中心城市,加强城市经济发展。
(七)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的具体操作办法问题
为了确保省以下体制改革,推进财政“省直管县”顺利进行,目前,我们正在组织人员力量,一系列具体操作办法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之中。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我们将尽快付诸实施。
(八)关于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后,扩权强县、壮大县域经济问题
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行财政省直管县,重要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扩权强县、壮大县域经济。改革实行主体税种分税分享,建立省—县财政“直通车”,促进县级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从根本上打破主体税种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格局,有利于提高市场配置的效率,有效调动省、市、县政府共同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积极性,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今后,我们将继续研究财政省直管县后的进一步扩权强县问题,提请省委、省政府决策。
(九)关于“省直管县”后的配套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李友志同志在报告中已经作了明确指示。实行“省直管县”后,对改革前市对县按规定应安排的各项补助和按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的配套,必须足额落实,县市按规定应上解市级的支出也必须足额到位,并全部纳入市与县市的收入基数,改革后原则上不要求市级新增承担对县市资金配套任务,当然,我们也会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市对县继续给予支持。
(十)关于扶弱与扶强并举问题
有部分同志反映,这次财政体制改革重在扶弱,而忽视扶强。事实上,在新的体制改革方案中,我们既注重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向困难地方倾斜,同时,也兼顾了发达地方的利益。不可否认,我省部分经济发达地区也为这次改革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可能对其财力有一定影响。但综合看来,改革对发达地区也是有利的。一是改革方案设计了激励型转移支付制度,对税收收入增长较快、贡献较大的优势地区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挂钩奖励,激励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二是我省省级分享的比例是全国已改革省份中最低的,应该说改革已经较多地兼顾了发达地区的利益。三是我省重点企业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全省的投资、生产资料、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加速向发达地区集聚,从长远看,发达地区还是受益的。因此,大家要正确看待改革的利益得失,这样才能形成共识,凝聚改革合力。
(十一)关于要求解决老体制上解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省委、省政府湘发[2010]3号文件已作了明确规定,省财政因调整财政体制集中的收入增量,全部用于减免财政困难县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县的财政体制上解和增加对财政困难县市的转移支付补助。目前,全省共有57个县市有体制上解,我们将对财力排名比较靠后的有体制上解的县市及有体制上解的民族县市、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县市纳入体制上解调减范围。
(作者系湖南省财政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