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办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财政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财政规划、年度工作要点;
4.月度和年度全省财政收支情况,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报表,地方政府债务(债券)信息,本机关部门预算、决算信息;
5.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湘政办发〔2019〕53号)规定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
7.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本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9.根据公务员招录及遴选、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分工,本机关应当公开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0.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将通过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湖南财政”微信公众号等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财政政策汇编、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上述信息。同时,在省政务服务大厅(地址: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六号省政务大厅二楼财政窗口,联系电话:0731-82213970、82213978)等线下场所提供公开渠道。其中,湖南省财政厅门户网站(czt.hunan.gov.cn)是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暨中国湖南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www.ccgp-hunan.gov.cn)是湖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是湖南省政府债务(债券)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湖南省财政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
办公电话:0731-85165090
办公时间:8:00-12:00,14:30-17:30(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15:00-18:00(7月1日至9月30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提交申请
1.当面提交
申请人至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室(地址:长沙市城南西路1号财政厅办公楼一楼112室)当面提出申请的,应填写《湖南省财政厅财政信息公开申请表》(点击文件标题可下载表格,以下简称《申请表》),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交本机关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复印留存。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予以确认。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提供《申请表》(需手写签名或签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正面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首页、邮件名称中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与本机关电话联系确认。(受理申请通信地址及邮编:长沙市天心区城南西路1号湖南省财政厅办公楼807室,410015;受理申请电子邮箱:hncztbgs@163.com;传真号码:0731-85165108)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为提高申请答复效率和质量,请尽量详细、明确、具体地描述所申请答复的信息,并提供有效、准确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要件和内容是否完备进行审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形式有误、要件缺失或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应予登记。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答复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本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本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四)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条例》以及我省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