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已明确

湖南省财政厅 czt.hunan.gov.cn 时间:2021年10月16日 16:35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二、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三、依据税务机关核准的增值税免抵税额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为其机构所在地。

四、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

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1年9月23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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