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2年05月10日 08:56 【字体:

  为加快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镇未参保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促进全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近日,桃源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桃源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此暂行办法突出“四大”民生特点: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保基本”, 即(一)中央财政对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给予全额补助,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除省财政补贴部分外,其余由县财政补贴。(二)对城镇重度残疾人,县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每年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参保人必须在个人缴费后才能享受各类资助,且资助标准不超过当年最高个人缴费标准。

  “广覆盖”, 即全县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有弹性”,即(一)对于个人缴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0.5元(不含补缴年限),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长缴长得。(二)对于养老金待遇,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这类人员本人自愿,可在领取待遇之前按规定的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应参保人员,要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参保缴费。其中,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财政不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可持续”,即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不得挪作他用。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桃源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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