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两办”发文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为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资金运行机制,日前,中共桃源县委办公室和桃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桃办〔2012〕29号文件,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管理。
文件明确,要建立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机制。专项资金审批项目,包括年初预算安排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年初预算预留需分笔审批的专项资金,各类专项收费,各类政府性基金,需进行二次分配的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专项资金的审批,根据财政年度预算方案或上级争取项目投资额度,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其实施方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相关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再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实施方案报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文件指出,专项资金和项目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各类专项和项目资金,不得挪用、占用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津补贴、奖金等,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文件规定,专项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或国库直接拨付方式,直达项目单位。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凡基本建设项目,必须坚持项目资金公示、工程项目招投标、财政投资评审等相关制度;凡直接补贴到人的资金,必须采用“一卡通”的方式发放。建设类专项资金应根据工程进度申请拨款。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首次拨付投资额20%—30%的启动资金;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资金主管部门首次拨付投资额50%的启动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完成项目资金财政决(结)算评审后,资金主管部门预留投资额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余额全部拨付。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运行一年后,未出现质量问题的,资金主管部门凭竣工验收结论书将质量保证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文件要求,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审计部门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