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积极开展财政借款清收工作
为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缓解财政资金调度压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永兴县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县本级财政借出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从预算内、预算外、财政专户等借出的财政性资金开展清收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分类处理”原则,对清收对象分别制定清收政策。
一是县属企业的财政借款。在催缴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不另加收资金占用费(有借款协议规定的除外)。否则,按照借款合同载明的银行贷款利率加收50%资金占用费。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借款。欠款单位的预算外收入、预算内经费和其他自有收入,除保证正常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外,其他全部用于归还单位欠款。对确有特殊困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偿还的单位,经批准同意后,可签订分月还款协议,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
三是临时机构的财政借款。对全部用于非营利(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且没有偿还资金来源的工程项目,经核实后,将财政对外借款移交县财投中心管理,由县财投中心制定还款计划,报县政府审批;对用于营利(创收)的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全部收入优先用于归还财政借款。若还款对项目建设进度产生重大影响,由项目单位责任人向县政府签订分月还款协议,还款时间最长不超过18个月;对有专项资金来源的工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财政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