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仙区三举措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为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切实提高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苏仙区勇于创新、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改革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以产权不变、经营权统、收入统管、单位协管、债务不变、收入共享为原则,将区属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门面等资产及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暂未利用的国有闲置土地、房屋等,纳入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中心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
二、严格国有资产处置程序。一申报。国有资产处置申报需提交资产名称、数量价值、价值凭证、报废报损技术鉴定材料等资料。二审批。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处置。其中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在处置事项初审合格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账面原值在1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自行处置,报送区财政局备案。三评估。经批准可以进行处置的资产,按有关规定到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到区财政局核准备案后方可处置。四拍卖或出让使用权。对撤、并、产权转移、报废、报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应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经区财政局批准,可由交易双方协商转让。五专户储存。资产处置收入统一由区国资经营中心收取,实行专户储存,净收入全额划缴区财政预算。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对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由区财政局追回处置资产所得的全部价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占有、使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国有资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对因保管、使用不善等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毁、遗失和失窃等,致使国有资产流失的,视情节轻重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