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以怀政发[2008]15号文件印发了《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于2008年10月7日起施行。《怀化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核心在监管、关键在处置”为指导思想,突出规范了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在新的高度上对加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作出了新的规定:
一、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具体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配置标准,负责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调剂整合和建立共享、共用机制。
二、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权限。规定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资产占用、使用单位只负责提供相关资料,不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从而从机制上防止了处置过程的不规范。
三、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原则。一是公开原则,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全过程向社会公布。二审批后处置原则,未经审批不得处置。三是“三统一”原则,实行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
四、明确了处置资产审批程序。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按规定领取并填报《怀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然后经市财政局审批出具批复意见才可进入处置程序。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五、明确了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须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组织实施申请并提供相关审批资料,由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再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地产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总之,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