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财政四举措吸引外商投资
一是凡在溆浦县投资新建的企业,从投产营业年度起5年内,自动申报且年纳税在5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当年缴纳的税收扣除征收成本后本县实得部分,由县财政按5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扩大生产、技改扩能、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或产品转型升级(下同);自动申报且年纳税额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60%比例支持企业;自动申报且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70%比例支持企业。
二是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产业发展资金2000万元,用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企业的项目贷款贴息、投融资担保、专项奖励和我县新兴第三产业发展。
三是新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获得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证明商标(申报费用由企业承担的)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是对引资成功的机构或中介人(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县财政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现代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工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公益性社会事业投资项目(不含垫资建设、经营盈利性质),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引资奖励不超过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