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四严格”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
为积极适应新常态下的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快捷运行,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洪江市“四严格”进一步规范财政管理。
一是严格账户管理。各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核算本单位经费收支。凡是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账户,要予以撤销,账户资金余额应按规定转入国库。非法人单位(含各类临时机构)以及单位内设机构(含二级机构)和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得单独开立账户。确因特殊原因需开立账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严格资金管理。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各单位上一年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财政统筹安排。
三是严格资产管理。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一般性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大额资产处置,经市领导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的经市分管领导同意,100万元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经常务副市长同意,200万元以上的经市长同意。未经财政部门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签订承包、承租、合作合同(协议)。单位取得的资产处置收入(含发包、出租、合作收入)须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市财政。
四是严格债务管理。禁止单位以任何名义向个人和社会组织借款、集资;未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市人民政府批准,禁止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禁止单位因固定资产购置、建筑物修缮或装修等形成新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