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实行“三严”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为切实有效推进财政扶贫项目实施,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绩效,沅陵县实行“三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扶贫资金使用管理。
一、严格方案编制程序。一是结合实际,精心编制资金使用方案。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全县当年脱贫攻坚规划和任务,结合上级对精准扶贫工作具体要求,拟定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初稿。二是严格程序,认真审定资金使用方案。由分管行业扶贫工作的领导牵头组织召集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方案初稿进行审议后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相关领导审阅,经领导审阅修改后提请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议,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审议后,提交县委常委会集体审议,经县委常委会议集体审定后,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正式方案,并以县扶贫领导小组文件下发到各项目责任单位。方案审定过程中的各项会议必须留存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查。三是依据方案,合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根据各项目责任单位申报的具体项目,拟定具体扶贫项目计划,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文件下达到各扶贫项目责任单位。规定县直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要求,不得在已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范围内另行向上申报并安排项目,凡违反规定申报并安排的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律不予受理,所申报的项目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自行承担。
二、严格实行限时办结。一是限时完成申报项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须在当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年初使用方案》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将方案下发到各相关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要在认真调查、征求民意、科学论证后,细化本单位本行业年度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计划,务必做到精细精准、切实可行,并在方案下达一个月内将项目计划及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否则视同主动放弃;项目责任单位在向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报扶贫项目计划时,务必注明该项目建设内容、投资额度、补助标准、完成时间、预期效益等要素,缺少要素不予受理。二是限时办结前期手续。项目责任单位收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计划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结项目公示、政府采购、财政投资评审等有关手续,需公开招投标的项目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三是限时完成项目实施。项目责任单位收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计划后,必须在完成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开工实施,除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外,必须在项目计划的完工时间内完成施工。对确因自然条件、政策因素需要调整的,必在每年6月20日前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书面报告,6月底前调整到位并及时组织实施。四是限时支付扶贫资金。项目责任单位在完成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前期手续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拨款,并在项目完成且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扶贫项目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到位,同时建立健全本单位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台账。项目责任单位应抓紧项目实施,所有扶贫项目确保在当年内完成。
三、严格执行责任追究。要求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分别未在每年元月25日前完成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在6月25日前完成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调整方案的编制;在12月25日前全面项目的实施。否则追究县财政局及县扶贫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方式由扶贫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进行谈话、问清原因,视情况提出批评建议意见;若项目责任单位未按照限时办结的要求完成项目申报、前期手续、项目实施、资金支付的,则追究项目责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追究方式为情况通报。若上述追责措施实施后,相关单位或部门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则由扶贫领导小组组长、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监察委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