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耒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3年01月31日 09:19 【字体: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保障性住房建设是国家解决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实现“住有所居”的重大惠民工程。2012年,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努力克服种种困难,千方百计创造条件、筹措资金,在保证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2012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2012年,财政共投入14589.04万元用于我市保障性住房专项建设。其中,含中央补助投入12595.38万元,省级补助投入866.71万元,本级财政投入1126.95万元。为稳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可靠的财力保障,切实解决了大批无房户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1.廉租住房建设进展顺利。 2012年批准立项的“耒阳市宜居家园廉租住房”项目座落在灶市零洲路59号,占地面积18882.42平方米,计划建设廉租住房624套。2012年已开工建设廉租住房624套,年底竣工套数约220套。

  2.公共租赁住房全面开工,部分项目接近尾声。2012年公共租赁住房开工建设套数为1008套。分两个项目:一是“耒阳市工业新区公租住房”,建设规模504套;二是“耒阳市物流园公租住房”,建设规模504套。截至年底竣工套数约403套。

  3.棚户区改造项目加紧建设。2012年我市棚户区改造开工新建安置住房套数共5608套。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5个,共1050套;林业棚户区改造项目1个,共156套;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793套;我市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耒阳市A、B户型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项目1609套。截至年底,城市棚户区改造竣工安置住房套数约357套。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市开展的住房保障工作,在解决城乡居民住房问题,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融资渠道单一,征地拆迁难度大。近几年来,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仍停留在以中央财政、省级财政拨款、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纯政策资金的支持上。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没有真正形成一种“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投融资渠道。究其原因一是由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需要量巨大,且回收周期长,有的资金支持难以到位,社会融资越来越困难,资金保障形势不容乐观。二是政府融资平台的潜在风险和担保能力不足,制约了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三是由于保障性住房实行政府定价、限价,利润微薄甚至没有利润,使得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低收益与风险不相匹配,无法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影响了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在用地方面,普遍存在着规划选址难、征地拆迁难等问题,尤其是近年来村民对补偿期望值高、要价高,前期的征地拆迁等支出和政策处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也增加了保障性住房成本。

  (二)保障对象难以界定,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符合申请条件人员也日益增多,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搜集、核实和动态管理等还缺乏一套比较客观、科学的体系和实施细则,没有权威部门的认定依据,这给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即准入与退出带来困难。从调研情况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落实有困难。一是家庭收入和住房面积都要按人均来计算,确定家庭人口数是关键问题。但大多数家庭都存在户口本、房产证登记的人口数与实际人口数不相符。如分家不分户、分户后父母由多个子女轮流或均摊赡养、女儿出嫁后户口不转等现象。个别家庭利用政策漏洞,通过增加人口数,降低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以达到申请条件。二是保障对象家庭经济收入难核定。对有固定单位的保障对象,可深入其单位了解,准确掌握家庭收入情况。但对没有固定单位,又不定时定点从事一定劳动的保障对象,只能凭其本人申报的收入数量结合家庭生活状况来评估,难以准确核定家庭收入。如有的经济条件还算可以的家庭为了吃上低保并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短期内压缩支出,所有现金都不存入银行,制造极度困难的假象,以达到补助目的,违背了中央政策的宗旨和公平原则。

  此外,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也不够完善。以廉租房为例,我市廉租房管理条例明文规定退出的条件,但缺乏可操作性。特别是申请廉租房的人群中,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归正人员占有相当比例。这类家庭,即使生活稍有改善,但仍买不起房或不愿意买房,主管单位不能也无法将其硬性迁出,形成了“申请到廉租房等于获得了实物分房”,改变了廉租房的本来意义。还有一些廉租房,承租申请审核后,因没有承租户的联系方式或无法联系上承租户,已空房超过半年多,使得这些廉租房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配套设施落后。保障性住房大多地处城郊,与保障性住房受益人迁出地相比,生活配套设施滞后,医疗服务站、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农贸市场、公交线路等必备设施未能及时完善。致使居民在就业、看病、子女上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便,并变相增加了生活成本。

  三、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建议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投入力度。要在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现有资金来源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措施,拓宽资金渠道。一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专用融资平台作用,吸引信贷资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社会资金等多元化资金进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需求。二是创新财政支持方式,积极支持成立专门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企业。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支持现有企业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和管理,缓解财政资金压力。三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成本,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利润,形成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调动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参与的积极性。

  (二) 严格申请、退出制度,全力保障公平,体现成效。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现的是政府和全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关怀,要求以群众为根本,实现人性化管理。在核定保障对象环节要有一套完善的准入、退出和轮候机制。即什么人、什么家庭能够达到保障要求,自身条件改变或保障标准变化后不再享受保障如何退出,下年度能够达到条件的排队等候。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施动态管理。要积极探索、健全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在全面推进廉租住房制度的基础上,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一个比较健全的廉租住房制度。建立廉租对象认定标准的调整机制,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为更多的老百姓谋福利。在发放适当租房补贴的前提下,要尊重低收入者的个人选择,不能强迫他们居住廉租房。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廉租房的适用范围,要避免廉租房成为培养懒惰和依赖思想的温床。政府应该建立长效监督体系,对申请资格、审批条件加强监控,并定期公示和复查,以制度、法规来保证廉租房的入住公平性。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一定要公示,对造假者一经发现,永远取消其对廉租房的承租资格。对符合退出条件者,要求其及时主动退出,否则依法定程序强制退出。建立廉租房租赁管理机构和廉租房监督委员会相分离的制度,前者负责租住者的资格认定和日常管理,后者负责监督管理机构和承租者的违法行为查处。

  (三)加快配套设施建设步伐,使保障性住房真正成为宜居工程。建议各级各部门认真研究总结当前保障性住房在配套建设上还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切实按规划完善和落实配套建设。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在交通、电力、供排水、教育、医疗等方面建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宜居”要求,精心设计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的配套设施,比如道路硬化、小区绿化、健身娱乐等,为入住者提供满意的服务。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只要我们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要求,上下一心,扎实推进,创新工作,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题一定能得到有效解决,“住有所居”的目标也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关于2012年耒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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