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倾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2年02月20日 09:35 【字体:

  近日,娄底市结合全市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采取民办公助的方式,倾力扶持、引导和发展一批骨干民办学校。其主要举措是: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民办学校出资人将房地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暂免征土地增值税;对承受土地和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民办学校,免收契税。民办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符合免征条件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变更校名办理资产变更手续的,只收取登记费。民办学校用地、建设等方面也享受公办学校同等优惠政策,新建、扩建民办学校按照公益事业用地的相关规定给予优惠,优先安排用地计划。

  二、加大财政投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民办学校规模发展和骨干学校建设,表彰奖励规范化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建立民办学校办学经费专项补偿机制,统筹本地教育费附加,安排专项资金,对特殊情况的民办学校进行办学经费专项补助。鼓励扶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市直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按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的标准执行,县城学校按国家农村学校标准执行。

  三、创新投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向民办教育发放贷款的业务,创新民办学校金融服务项目,拓展民办学校直接融资渠道。民办学校可用自有土地、房产等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办学,或与公办学校联合办学,组建股份制学校。

  四、保障民办学校及师生权益。民办学校资产、受赠财产、收取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分别登记建账,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民办学校学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办理助学贷款等与公办学校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及其师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减免、补贴政策。

  五、严格民办学校监管。理顺和完善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落实民办学校法人治理要求和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逐步推行学校监事会制度。对教育收费实行分级管理。规范财务管理,民办学校根据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每年度末向学校审批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并严惩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使用办学资金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明晰学校法人财产权,出资人的出资、国有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资产全部过户学校名下。将民办学校落实民办教育职责、发展资金落实等情况纳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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