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出台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2年05月24日 14:31 【字体: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性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冷水江市出台了《冷水江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对9大重要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政府性债务的内涵。政府性债务,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形成的债务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国债转贷、专项借款、政策性挂账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二、明确了举债的总体要求的原则。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当遵循“适度从紧、量力而行,支持重点、讲求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坚持“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的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

  三、明确了审批程序。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市属部门或单位应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及市长审批。举债项目还需按程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明确举债资金使用的方向。 政府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或提供担保应符合的要求:一是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二是实施基础设施建设急需的项目;三是用于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的项目;四是政府认为应举借或提供担保,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政府性债务。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和责任未落实的、超过财政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债务风险的、市人大常委会未批准的政府举债项目不能举债或提供担保。

  五、明确了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与监管。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效益负责。使用由政府直接举借、转贷或政府担保的政府性债务的项目,由政府派出财务总监进行监督管理。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六、明确了偿还责任。 按照“谁用款,谁还款,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应按举借政府性债务时出具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责任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责任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监督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承担最终债务人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责任。

  七、明确了偿还政府性债务的资金来源。偿债的来源主要有以下部分:一是企业税后利润;二是出售国有资产或股权取得的收入;三是处置资产的收入;四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五是最终债务人或其他责任人的其他收入;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八、明确了举债单位应追究责任的行为。单位有下列行为应受到相应的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性债务的;二是虚报、瞒报债务情况的;三是违反规定,擅自出具担保的;四是虚报项目,骗取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五是不及时到财政部门登记政府性债务、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债务报告等资料的;六是不按时归还政府性债务,造成不良后果的;七是截留、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九、明确了政府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追究责任的行为。政府性债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是无故拖延办理政府性债务审核、批准手续的;二是审核把关不严,有明显失职行为,造成政府性债务资金损失的;三是对政府性债务风险防范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是审核、批准举借政府性债务、拨付政府性债务资金收受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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