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出台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为巩固和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推进全市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切实减轻农村居民看病贵问题,冷水江市财政局、冷水江市卫生局联合制订了《冷水江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一、补助范围。全市范围内依法注册并核发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行政村(居委会)卫生室。卫生室必须切实执行基本药物制度,有正常执业的医生,同时,医生必须履行村(居委会)域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诊疗服务的职能,积极完成上级下达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二、补助标准。经费补助按照“实际服务人口基数、服务数量与质量、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一)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居委会)卫生室,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予以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局按每个村卫生室平均补助4000元/年的标准予以专项配套补助。(二)对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居委会)卫生室,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上级核定我市人口总量,参考公安、统计等部门上报的实际服务人口数,按5元/人的标准安排补助经费。(三)被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定点的村(居委会)卫生室,通过设立一般诊疗费项目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补助。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统一核定为每门诊人次5元(注射、换药、理疗、推拿等按规定疗程只收取一次),参合农民患者自负1元,其余4元纳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在新农合基金中总额控制并全额支付,按程序由新农合报付。
三、补助方式。(一)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根据该村(居委会)域内实际服务人口数、一般诊疗人数、绩效考核分数等因素确定,其中实际服务人口数占比60%,一般诊疗人次占比40%。由乡镇卫生院于每季度提出补助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由财政局据此两项核定的补助标准暂按50%的比例实行分季度预拨;其余50%部分根据年终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拨付。(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根据该村(居委会)域内实际服务人口数量和服务质量,暂按50%的比例分季度预拨,其余50%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根据年中与年终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申请,报市卫生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拨付。(三)综合对村卫生室年中、年终绩效考核分值,低于50分的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其用于年终绩效考核50%的补助部分不予发放,并从下年度的补助经费中扣回当年的预拨部分;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低于60分的村卫生室,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度检验中不予校验,并更换乡村医生。(四)一般诊疗费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关于村(居委会)卫生室门诊统筹的有关规定报付。(五)财政对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实行一卡通直接拨付。
四、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村(居委会)卫生室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村(居委会)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农合办、乡镇卫生院等部门、单位对村(居委会)卫生室实行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和法定执业规范的,按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并按照《冷水江市村(居委会)卫生室管理暂行规定》(冷卫发〔2012〕60号)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