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强化煤炭采掘业综合治税
近日,娄底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立煤炭采掘业综合治税机制,强化依法治税,减少税款流失,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一、强化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全市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工作的副市长和副秘书长分任正、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煤炭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煤炭采掘业税收管理。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人员负责联络和信息反馈。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税收征管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范围,完善征管手段。凡在市境内依法从事煤炭采掘业应缴纳的税收,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收,均纳入煤炭采掘业综合治税,其中增值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等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规定据实申报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综合征收率征收,每月申报缴纳,税务机关年终进行汇算清缴。综合征收率由税务部门结合煤炭市场价格的变化按年度根据有关税法确定,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调整。在煤炭企业井口和煤坪安装电子监测计量系统,以监控掌握煤炭产量和销量。
三、严格监管,深化责任追究。加强煤炭采掘业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健全内扣机制,强化关键岗位监管。严肃查处偷逃税款和核减非煤物资等行为,建立健全税务部门参与处理的审批、备案制度,减少处罚和征收的随意性。建立统征数据与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系统数据对接机制,为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