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区明确生育津贴发放“四个规范”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娄星区通过出台《娄星区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暂行规定》,明确生育津贴发放“四个规范”,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求。
一是规范补贴范围。明确该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和城镇种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时缴纳了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计划内生育,或经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纳入生育计划因故终止妊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的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
二是规范补贴标准。明确生育补贴计算标准,女职工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该单位职工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之商,低于本人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灵活就业人员每天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年缴费工资除以360天之商计发。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并符合领取规定的生育补助金,一次性补助金标准为1200元/人·次。
三是规范申报审核。明确申请生育津贴费和生育补助金,必须提交申请表、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夫妻双方身份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等申报材料,医保部门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确定后,予以发放。
四是规范申请时限。要求用人单位及时进行申领,生育津贴的申领期限为参保女职工产假期满后3个月内,生育保险津贴发放范围为财政全额支付工资以外的其它人员,最长申领期限为分娩后9个月内;参保职工的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必须在分娩后6个月内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