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六项禁令”加强农业环保
近日,冷水江市出台了《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环境保护的通告》(简称:农业环保通告),就加强农业环保工作发出“六项禁令”。对保护和改善农业环境,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是禁止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农业环保通告》规定,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的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在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后期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二是禁止产销不符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农业环保通告》规定,对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物质超过限制标准的农产品,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销售的农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是禁止非法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对未经依法认证的农产品,其包装、标签、说明书、广告中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对伪造、假冒、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或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其证书、标志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四是禁止超标排放废气、粉尘和其他有害气体。向农业生产区域排放废气、粉尘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气体,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违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0元以下罚款。
五是禁止提供有害有毒农用肥料。对提供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用作农用肥料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六是禁止向农田、水域排放废水污水。因向农田和农田灌溉渠道及渔业水域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城市污水,占用耕地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等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承担农业环境污染检测和治理费用。并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