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出台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就业的推动作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冷水江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实施。其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该市商业银行发放的,由该市劳动就业局所设立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促进就业的贷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归还”的原则。
二、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一是个人。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军队退役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和返乡创业的农民,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二是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的,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小额担保贷款用途。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四、贷款申请。一是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或《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或失地证明或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出具的返乡创业证明,向本人创业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初审后,向市担保机构推荐。
二是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市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五、贷款审查、评估、发放。市级担保机构对申请个人和小企业的申请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部门予以复核。资格审查确认后,担保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确认后,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提供对就业再就业项目认可的《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六、 贷款额度、期限、贴息。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其吸纳人员的人数和人均5万元以内的额度发放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商业银行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按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建立考核奖励机制。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市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和街道或社区、乡镇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规模和回收率进行考核。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含90%)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5%(含95%)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1.5%给予奖励;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增长率达到10%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8%(含98%)以上的,按当年实际贷款回收额的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担保机构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