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启动
近日,冷水江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动员大会召开,这标志着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正式启动。其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条件
被征地农民是指冷水江市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14亩(以户为单位)的被征地农村居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
一是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是入学、入伍前符合前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一、二级士官。
三是父母一方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条件,本人户口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是因婚嫁将户籍迁入本地,且在迁入地和迁出地都未享有土地承包权的人员。
二、参保缴费及补贴
一是2009年以前的。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200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2009年底以前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可根据本人年龄状况和经济能力确定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和缴费基数。市财政对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补贴,实行同缴同补。
二是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对该时间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补贴办法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为基准时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逐年累计享受5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基数的12%;本个自愿进行一次性补建补缴企业养老保险的,一次性享受5年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5年缴费基数之和的10%。
三是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该时间段的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补贴办法是: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界定为基准时点,16周岁以上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每从事农业生产3年补贴1年(不足3年的也加补1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补贴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2%。
三、参保后的相关待遇
本次补缴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其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同等待遇。2012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待遇自2013年1月起发放。2013年1月1日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相关待遇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下月起发放。1985年以来至2012年1月1日,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自愿放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乡居已养老保险,在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每月60元)的财时按月增发100元养老补助金。
四、资金来源
一是土地被征收主体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公益性、基础性、工业性用地按每平方米20元标准缴纳;商业开发用地按每平方米50元标准缴纳。
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3%(由财政部门在土地挂牌交易后,直接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
三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是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资金。
五、资金管理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政府的领导下,财政人社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