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
2012年8月,娄底市被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确定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为做好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工作,近日娄底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明确到2013年10月31日前完成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地源(土壤源、地下水、地表水、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达到新建民用建筑总量的50%以上。
一是明确推广范围。在娄底中心城区,凡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30000平方米以上居住建筑,采用1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已投入使用的机关办公场所、宾馆酒店、学校、写字楼、商场等耗能大的建筑物应当逐步进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改造。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凡按规定实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享受专项财政补助;切实规范市场秩序,把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供应商、施工队伍、投资运营能源管理单位的市场准入关;对可再生能源建筑综合应用节能材料和设备的供销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管理办法,强化对示范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加大财政扶持。按1:1的比例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配套补助,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补助标准为:应用地下水、地表水、供水原水、工业废水热泵按建筑面积35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应用土壤源、生活污水源热泵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补助,新建太阳能光热应用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18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对地源热泵和太阳能光热综合应用项目合并补助,鼓励推广并优先扶持光热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及配套能力建设,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配套能力建设资金原则上不得高于财政补助的6%,专项主要用于建筑应用推广和管理工作经费、地方标准制订、能效检测、专业课题研究等。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选择具备落户进驻条件、技术可行、应用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成立专家委员会,为工程项目提供技术咨询、方案把关并参与项目验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本地技术标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