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为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防范和化解风险,充分发挥担保机构为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服务的功能,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现代金融业发展四年行动计划,切实促进中小微型企业融资,今年娄底市出台《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
资金来源及补助对象:主要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从担保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其他合法途径筹集的资金三大部分组成。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在娄底市境内依法设立,为本市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对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协会给予适当支持。
主要用途:根据担保机构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风险补偿金,补充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补贴;对由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适当补充其资本金,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担保能力。
申请条件: 独立运行,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财务管理制度、风险责任准备金制度、担保评估制度、反担保制度、风险资产管理制度、债务追偿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按规定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自觉接受财政、经信部门监管,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报送季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担保业务统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本机构实收资本的10% ,对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必须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 1.5 倍及以上;按规定收取担保费。
计算标准: 风险补偿资金是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 1.5 倍及以上,在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0.1%以内予以担保风险补偿。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达到本机构实收资本的 3倍及以上的部分,在当年日均贷款担保责任额的 0.2%以内予以担保风险补偿;代偿补贴是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当年发生代偿损失的,应先以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弥补;不足弥补的部分,予以一定补偿;对当年安排了代偿补贴资金的担保公司,原则上不另安排担保风险补偿资金。
审批执行: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必须准备以下材料:机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信用等级证(如有);风险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与金融机构合作协议、担保合同、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及相关出票清单;申请代偿补贴的,必须出具金融机构的代偿证明。经信、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核定项目资金分配额度,核定的拟补偿担保机构及金额等内容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
管理监督: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经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如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存在虚假等情况,财政部门收回当年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其下一年申请风险补偿的资格,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