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股权转让税收征管五明确
为减少股权转让行为中的税收流失,解决股权转让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监控难、管理滞后”问题,冷水江市近日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税收征管的通知》(冷政办函〔2014〕27号),对股权转让中的税收行为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股权转让的税收征管范围。所有在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非上市企业(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
二、明确了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企业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其中,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三、明确了股权转让税收征缴的程序。凡市域范围内非上市企业(公司)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持股权转让协议、《企业股东股权变动情况报告表》及其它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然后持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变更登记税收证明》到市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凡未持有《股权变更登记税收证明》的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到市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市工商部门应暂缓办理,并告知其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明确了信息交换及共享制度。税务、工商部门定期进行信息交换,确保实现信息共享。季度终了15日内,市工商部门应将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企业(公司)信息通报税务部门,并协助和督促纳税人按税收征管法据实缴纳税收和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将企业(公司)股东因转让股权而缴纳税款的信息反馈给市工商部门。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应通过计算机网络交换信息,暂不能通过网络交换信息的,两部门采用移动介质交换,同时打印纸质材料。
五、明确了保密规定。税务、工商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有关信息。违者,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