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财政“六轮驱动”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娄底市出台了《娄底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门突出从六个方面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及用途。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纳入财政全口径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转贷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节约能源、资源利用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等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及其他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二是严格计划管理。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现场工程量签证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等制度管理。严格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估算控制在匡算的±30%以内,概算控制在估算的±10%以内,预算控制在概算的±5%以内,决算控制在预算的±3%以内。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政策取向、工作重点和资金平衡可能,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包括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专项建设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包涵本级政府年度投资总规模及资金安排方向、工程建设类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费用、待安排的储备项目等内容。
三是规范项目实施。 经营性和准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批准采用BOT、TOT、BT、PPP等融资方式的推行项目法人招标制,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实行政府采购,并对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管。实行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以及代建、项目法人招标等均按照《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且必须按招标采购确定的金额签订。严禁任何单位超概(预)算签订建设合同或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补签合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在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和住建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后评价,并将评价结论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按季度将项目实施、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和使用等情况报送发改、财政等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接受监督。
四是强化资金管理。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凭项目投资计划批复文件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和建设单位拨款申请,到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程序审核后直接向设计、施工、监理或设备供应等单位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采用投资补助形式的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使用政府融资平台融资资金的项目,由政府融资平台设立相应机构,参照财政预算资金拨付模式实行直接拨付资金制度;实行代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按代建制管理办法执行;由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承担配套建设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或其他出资人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批复要求,及时足额将配套资金拨付到位。严格专户管理。项目单位设立专门账户使用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事先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审查批准,严禁超概算、超预算支付;剩余资金依据审计部门结算审计结果和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结算。
五是优化项目服务。项目审批实行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技术规范、审批条件、审批规范、收费标准、办理流程等相关审批事项标准化运行,依托现有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行网上审批。各部门间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是严格监督管理。项目单位有未按照要求落实配套资金、未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存在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等违规计价行为的、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行为之一的发改、监察、财政等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暂停项目执行或追回已拨付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禁止其3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