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五严禁”规范村级组织争取资金(项目)行为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3年08月14日 08:14 【字体:

  今年来,绥宁县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组织在县内争取资金(项目)的行为,从村级资金(项目)的分配、拨付、管理、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严禁村级组织以村支两委名义直接向县直机关单位争取资金(项目)。所有村级组织资金(项目)的申报,必须由乡(镇)统筹,由所在乡(镇)政府统一向县直相关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否则,县直相关单位一律不得接洽。县直相关单位接到乡(镇)政府的报告后,要认真核实并及时给予明确答复。

  二是严禁村级组织以争取资金(项目)为由宴请县直杨关单位工作人员,赠送“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

  三是严禁村级组织以按一定比例提成、回扣、报费用发票等方式对县内争取的资金(项目)进行物质奖励。

  四是严禁乡(镇)党委政府及县直机关单位以申报项目、争取资金等名义向村级组织收取管理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等任何形式的费用或报销费用发票。

  五是严禁资金拨付单位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个人或转账拨付至个人账户上,严格执行“村账乡镇双代管”制度,县直单位拨付给村级组织的各项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拨付至乡镇财政所账户上,乡镇财政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至乡镇经管站“双代管”账户上,不得直接支付现金。乡(镇)政府不得截留、挪用村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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