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财政四项举措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20年04月07日 17:52 【字体:

近日,绥宁县财政局研究出台了切实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工作的文件,四项举措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全高效,减少和遏制财政资金管理风险,助力全县重点项目复工复产。

一是认真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资料。要求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前期经费、项目管理费、工程进度款等项目拨款时,严格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提供申请拨款报告、工程建设当期计量报告、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资料、预算或结算评审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各资金管理股室必须严格审核相关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盖章,对业主单位资料报送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入申请资金拨付程序。

二是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审批流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拨付到合同签订单位,在预算限额内严格执行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业主单位审核后提出拨款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等流程。

三是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进度。财政部门在资金拨付时将合同价执行情况作为前置条件,对合同价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整改完成后,才能继续拨付资金。各资金主管部门和县财政局支出股室必须逐项目设立和完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台账。在工程结算或评审结论前,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80%,勘察、设计等服务费用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0%,其中监理费不超过70%。审批手续完善的工程变更事项纳入进度款拨付范围,凡是项目工程变更未按规定事先办理好变更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

四是严格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管理责任追究。各级各部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失职渎职行为,致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错拨、超拨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责令其限期追回错拨、超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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