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把好“五个关口” 确保“五个到位”
2021年以来,绥宁县继续落实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政策,积极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及时制定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资金保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把好政策宣传关,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该县认真学习贯彻《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湘财农〔2021〕18号)文件精神,修改完善《绥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绥政办发(2021〕43号),坚持“权责匹配、注重实效、瞄准对象、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制定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通过举办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管理业务专题培训班、建立起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在内的乡村振兴项目资金工作群、召开多种形式的专题辅导会议,印发转发统筹整合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等,确保上级政策贯彻执行到位。
二、把好资金来源关,确保资金拨付到位。按照“按需而整、应整尽整”的要求,2021年,该县共统筹整合资金22240万元,资金使用方向:一是农业生产发展11958万元,占整合资金的53.77%。主要用于支持全县种养加等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产业技能培训和农产品品牌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扶持村级集体经济产业等产业项目的建设,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发展乡村产业。二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5912万元,占整合资金的26.58%。主要用于农村道路建设、农村水利设施建设、重点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农村危房改造等,进一步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乡村建设。三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3770万元,占整合资金的16.95%。主要用于垃圾中转站及垃圾清运、农村集污处理、农村改厕、公益性岗位(农村保洁员)等,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四是雨露计划600万元,占整合资金的2.7%。用于贫困家庭子女雨露计划补助,加大了对中、高等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2021年,县财政及时下达统筹整合资金指标22240万元,资金拨付率达到100%,同时,县财政根据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项目资金申请支付计划,积极调度国库资金,优先保障乡村振兴项目资金支付,支付统筹整合资金21140万元,资金支付率95%,支付中央财政衔接乡村振兴补助资金8165万元,资金支付率达到100%。
三、把好项目审核关,确保项目实施到位。为了做好乡村振兴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的理念,做到规划先行,项目精准,资金有效。该县在实际操作中,对上级有明文规定纳入考核任务的优先安排项目资金,对属于负面清单的项目,坚决不安排项目资金,对各行业部门和各乡镇提供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采取县乡村振兴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核的方式,审核通过的项目按程序纳入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纳入实施方案。项目责任单位对整合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建立项目资金和资产台账,实行项目资金支付进度月报制,完善项目资料、规范日常管理,2021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实施方案中安排项目338个,开工项目338个,开工率达到100%。
四、把好资金绩效关,确保利益链接到位。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绩效管理原则。一是强化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转变思路,绩效目标指标内容必须能体现国家乡村振兴战略和项目核心内容,要摆脱原有的“扶贫”模式,明确为发展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带动群众共同致富。二是实施财政审计联动机制。实行专项审计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共享,对财政审计联动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跟踪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提升绩效管理效能。三是落实评价结果应用制度。严格执行《绥宁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实施细则》,对评价为“优”的项目单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评价结果为“中”或“差”的项目单位相应核减单位下年度预算工作经费5-10万元,均列入下年度预算。四是建好利益链接机制,促进农民增收。2021年,为鼓励东山乡农民发展红提产业,从统筹整合资金中安排产业发展和配套资金453万元,带动群众种植红提产业总面积达到5000亩,当年东山红提实现产值1.6亿元,各村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上,东山乡被评为“湖南省2021年乡村振兴十大优秀乡镇”。
五、把好监督考核关,确保责任落实到位。一是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和县乡村振兴局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对以前年度安排的项目资金进行清理,有资金结余的及时清退。县监察、审计、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或引进第三方定期对项目资金情况进行督查、审计。二是强化督导考核。组织开展扶贫(乡村振兴)项目及资金管理“回头看”专项行动,采取“一月双督查双考核”制度,紧盯各项工作时间节点,对乡镇、相关部门项目的开工率、完工率,资金的拨付率、支付率等指标进行综合排名,传导工作压力,督促乡镇、部门倒排工期抓落实。三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措施不力、消极懈怠、不作为或乱作为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及时整改,并纳入单位年终考评;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擅自申报或变更项目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严重违纪的,根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