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多措并举打造涉农项目资金“监管链”
近年来,湘乡市始终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不断探索和创新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在用好用实项目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上下功夫,多措并举,初步形成了涉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的有效做法。
一是夯实基础,建立长效机制。按照“资金分配规范、使用范围明晰、管理监督严格、职责效能统一”的原则,市人民政府2013年出台了《湘乡市村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管理规定》、2014年出台了《湘乡市加强财政性资金流向市场主体管理的若干规定》、2016年出台了《湘乡市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三个规范性文件。同时,市财政局相继出台了《关于专项资金支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使用和监管的通知》等配套文件,基本建立了覆盖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的涉农资金管理制度体系,从制度上确保涉农项目资金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二是明确责任,确保措施落实。实行涉农项目责任终身制和申报备案制。涉农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即项目在哪一级实施由哪一级负责管理。明确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涉农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同时建立“谁管项目、谁负总责”的涉农项目资金责任终身制。各申报主体、市、乡两级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涉农资金项目的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需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至少应于申报到期日前5个工作日交财政部门会审;由业务主管部门直接申报的,应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报送财政部门备案。涉农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实行项目资产移交制。要求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等要及时接交并计入合法账簿内。同时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理责任,做到资产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三是就近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对流向村级的财政性项目资金,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监管的优势。利用“村账乡代理”平台,建立了财政扶持村级项目资金乡级报账制、财政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台账制、村级大额专项扶持资金绩效报告制等三项制度,由各乡镇办事处财政设立财政扶持村级项目资金专户,专职配备财政扶持村级项目资金管理员,实行专户专账专人管理。对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的项目登录财政投资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台账。对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年度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扶持资金实行绩效报告制度。同时夯实“一看二算三照”(即现场察看、核算工程量和工程造价、拍摄项目实施前、实施后及项目收支公示照片)的项目管理模式,确保村级项目真实准确。
四是严格程序,规范资金管理。对流向市场主体的项目资金,一是实施“三到现场程序”。根据市场主体的项目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到现场,了解市场主体的经营现状、财务状况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定期进行现场督查,督促市场主体严格按要求实施项目。验收到现场。项目完工后,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项目申报文本的要求,逐项进行验收。二是严格审批程序。单笔在50万元以下的,由财政会同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批;单笔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须经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同时坚持公开原则(公布资金的使用范围、标准、实施情况等)、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季报制度等。对流向各主管业务部门的项目资金,遵循 “渠道不变、专款专用、年有方案、月有计划、用前预计、用后反馈”的原则和程序。专项资金总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含10万元),在申请开具指标时,填列《湘乡市上级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表》或《湘乡市本级专项资金支出计划表》。项目实施完成三十日内,填列《湘乡市专项资金支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表》。同时,对专项资金总额超过100万元的,视具体情况实行分时段开具指标、调拨资金。即在上一时段调拨资金使用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及时报送上一时段资金使用情况,符合要求的,再行开具下一时段资金指标单。
五是直接支付,开辟绿色通道。涉农专项资金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一般采用“点对点”的直接支付方式。其中涉及农户的通过农民补贴网“一卡通”平台直接发放。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未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是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涉农项目资金公示制。由各实施主体、业务主管部门、乡镇办、村组根据资金性质和管理制度的要求,充分利用媒体、公示牌(栏)等,将涉农资金项目的投资规模、补助标准、实施区域、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进行公示公告,并留存相应公示资料和影像资料。
七是绩效管理,提升资金效率。健全涉农资金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实施涉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全覆盖。对其预算安排、分配使用、项目管理、实施效益等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与预算安排、资金分配和项目立项挂钩。在安排涉农项目和分配涉农资金时,对绩效好、监管措施到位的主体给予倾斜;对绩效差、管理不到位的主体进行专项扣减或减少预算安排甚至不予安排;对出现重大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取消立项资格和资金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