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五项措施”强化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2014年,泸溪县采取“四项措施”,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规范化、精细化管理。
一是落实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执收,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人行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解等业务,并及时向财政、国土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二是强化征收管理。明确合同约定的受让地块面积、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具体时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受让人依据条款约定,并按土地类别、性质和不同缴款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土地出让总价款足额缴纳到位;同时,土地出让收入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严格使用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和其他支出;同时,严格土地出让成本支出审批程序,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足额计提农业综合开发、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农田水利建设等“五金”。
四是强化预算决算。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国土部门依据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收支预算草案,财政部门汇总核定后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最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县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年度终了,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收支决算,并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并通过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人大报告。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土地出让宗地底价评审制度,土地评估价格初审后,报宗地底价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集体研究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并及时在网站、电视台等媒体公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完善办证和变更制度,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情况得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