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

湖南省财政厅网站 时间: 2012年10月22日 15:36 【字体:

  一是全县从事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茶楼、咖啡西餐厅、夜总会、酒吧、网吧等场所)、休闲业(包括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影楼、体育健身、游泳场馆等场所)、通信业和生产酒类、化妆品以及经营烟叶产品、销售卷烟(指烟草公司的销售业务)等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缴纳义务人实际缴纳“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1%计征。

  二是对纳入县级一般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由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实际收入额的3%计提,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解缴到国库。

  三是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政策产生的收入,按照定价权限,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50%—70%计征价格调节基金,每季度征收一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按收入金额3%计征价格调节基金,其中幼儿园和各类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免征,但免征范围不包括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择校费等办学经费及各种短期培训收费。

  四是电网企业按实际销售电量0.002元/千瓦时标准计征,每月征收一次。批发、零售企业销售的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0.02元/升标准计征,每季度征收一次,具体按照《湖南省石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县内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售气量0.03元/立方米标准向天然气经营企业计征。沙卵石、高岭土分别按0.3元/吨、0.5元/吨标准向购买方计征。自来水按实际用水量0.03元/吨标准向县自来水公司计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招拍挂”),按出让土地成交总额的1%向受让方征收;国有土地有偿划拨,按划拨地价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地产转让按成交额的2‰向受让方征收;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国有土地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在城市规划区内承揽建安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单位,按报建面积2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征。房屋出售按成交额的2‰向出售方征收。

  五是各类营运车辆中的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一、二类汽车修理厂(含汽车美容、洗车)按营业收入总额的1%计征。

  六是对无法退还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50%—70%比例计征。

  七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先征集上缴至国库,再由县长根据有关规定从国库拨付至县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公室,然后支付到用款项目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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