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为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事、政社分开,引导社会力量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财政部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永州市结合实际,按照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的原则,制定了《永州市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并要求其符合相关条件。
《办法》规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各级财政部门在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定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及公众需求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服务事项、社会管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和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应当纳入目录范围内。
《办法》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按照“先行试点、稳步推开、深化改革”的思路推进。从2015年起,重点推进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机关后勤服务、养老服务等试点项目,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体系,通过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高效合理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同时,购买主体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购买内容、规模、对承接主体的资质要求和应提交的相关材料等相关信息。
《办法》指出,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在布置年度预算编制工作时,将对购买服务相关预算安排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审核和下达专门的购买服务项目表。同时,财政部门将按照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