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五项举措整合专项资金,提高使用绩效
近日,蓝山县制定了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一、规定了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县级财政专项资金是适应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县政府批准,由县级财政在一定时期安排,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以及中央、省对该县未指定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二、规范了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一是设立专项资金,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或由财政部门直接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各部门代拟县级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得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二是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绩效目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明确执行期限和资金规模建议。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绩效目标和资金规模组织论证。三是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期满撤销。确需延长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县政府批转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批准。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四是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年底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报县政府。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新设专项资金。
三、规范了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一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应体现综合预算、突出重点、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实事求是的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政策要求、客观因素等编制。二是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绩效考评结果和财力可能,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审核意见和统筹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再由县政府报人大审查。审议通过的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调整、年初预算留有缺口或发生突发事件外,执行中不调增资金规模。三是专项资金应严格按具体管理办法分配使用,坚持“先定办法、再分资金”。涉及补助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度,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四是财政部门商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当年难以支出的,提出调整方案;专项资金结余年终统一收回财政,结转资金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编入下年度部门预算。
四、加强了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预算执行中要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按要求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五、加强了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实施审计检查和行政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