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严把“三关”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今年以来,江永县组织财政、扶贫等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针对问题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从严把好“三关”,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一是严把“项目管理关”。严格执行《湖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和竣工后,实施主体在扶贫项目所在的乡镇(村)的政务(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包括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施工单位(个人)、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等,并拍照备查。每个项目实施前及完工后,要在同一地点、同一位置拍照留存。无公示及项目实施前后对比照片,或对比照片拍摄地点位置明显不一致的,不予报账。1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预决算评审;1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前要将项目预算书报县扶贫办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3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还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二是严把“实施进度关”。要求乡镇政府、驻村帮扶工作队要督促指导贫困村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以往安排但尚未动工的项目进行梳理,符合实施条件的,督促所在村抓紧实施;不能实施的,由县扶贫办对项目资金计划进行重新调整和统筹安排。当年的项目,从项目计划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应在一年内完成。对超过一年仍未实施完成的项目,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将该项目资金全部收回,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调剂到全县贫困村统筹使用。各乡镇在每个季度末向县扶贫办上报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县扶贫办会同两办督查室对各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查。
三是严把“监督检查关”。要求乡镇政府、县扶贫办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的监管,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效益。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实施项目,对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不予报账。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的,应在每年11月前,由项目村向乡镇政府提交项目调整书面报告,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统一上报县扶贫办,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严禁以拆分工程标段、拆分工程量等形式故意逃避公开招标、财政评审、政府采购等项目监管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不予报账。纪检、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对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坚决查处扶贫开发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