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着力编牢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网
为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湖南省永州市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编牢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网。
一是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是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供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对其日常生活提供饮食、起居、清洁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提供疾病治疗支持,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对医疗费用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对特困人员的死亡丧葬事宜,根据其生前供养方式分别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
三是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可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护理标准三档。市政府定期公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各县区根据市级指导标准,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当地救助供养标准,但不得低于市级指导标准。
四是明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明确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救助供养形式;对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疾病不宜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政府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妥善安排其供养和医疗服务,必要时送往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和托管。
五是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突出服务保障功能,由传统单一的物质救助转变为物质帮扶与日常照料、精神抚慰、心理疏导等非物质供养服务相结合。依法为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法人登记,一般按照不低于1:10、1:6、1:3的比例分别为有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配备工作人员。加强社会工作岗位开发设置,合理配备使用社会工作者。强化供养服务机构托底保障职责,重点接收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推进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达标,符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的要求。
六是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机制。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保障机制,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工作人员工资及养老、医疗、工伤等基本保险费用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实行专项预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完善救助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绩效考核评价,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过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创办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志愿者服务等方式,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鼓励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