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公告
长沙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征选
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公告
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以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首要目标,以发挥资源优势,突出主导产业,打造知名品牌,扶持龙头企业为重要手段,实现广大农民与农业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来提高抗击市场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家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规定,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选项目。
一、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求,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销售渠道畅通;项目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对农民的就业和增收作用明显;项目建设用地落实,符合环保要求,预期经济效益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项目产品的加工原料主要来源于市辖县(市)区范围内;财政有偿资金还款有保障;连续扶持的企业有偿资金还款无拖欠现象。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省、市级(含)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
3、经营期限两年以上,申报项目前连续两年盈利,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
4、申报项目前两年资产负债率小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没有银行贷款的除外);
5、与农民建立了紧密联系。企业与农户有两年以上原料包收合同,并建立了最低“保护价格”。
二、项目支持力度:
项目资金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组成。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配套比例为:1∶0.5,财政资金75%为有偿,25%为无偿,有偿资金月占用费率2‰,项目建设期一年。
1、中央资金参股项目:省级(含)以上龙头企业,中央资金参股企业1000-3000万元,省财政按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的50%配套。(具体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指南),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财政资金的60%。
2、重点产业化项目:省级(含)以上龙头企业,中央资金300-6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150-3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不少于财政资金的60%。
3、一般产业化项目: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中央资金100-200万元,地方财政配套50-1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不少于财政资金的50%。
4、贷款贴息项目:市级(含)以上龙头企业,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项目限于固定资产贷款,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国家对其贴息一年,贴息率以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项正常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贷款银行必须是商业性质银行。
三、项目申报方式: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报项目建议书和相关附件,市直及五区内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向长沙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申报。由接受项目申报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初选项目后,组织专家评审,择优上报。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及相关附件一式四份(附项目建议书电子版)。对有效申报的项目,凡遇国家和省出台相关的新政策,新规定由接受项目的农业综合开发办及时通知。
本次征选项目自2007年8月15日开始,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15日,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联系单位:长沙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189号长沙市财政局4楼
联系人:王翔
电话及传真:0731-5141647
邮编:410007
长沙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200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