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四举措”规范设立城市发展类引导基金
为加快推进重点基础设施和新型城镇化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加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推广运作范围,推动区域经济转型发展,长沙市以金融为杠杆、以市场为方向,大胆创新财政投融资体制,规范设立城市发展类引导基金,用财政资金撬动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推动长沙转型发展。
一是明确基金的设立目标与运作原则。通过发起设立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杠杆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领域,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市政设施、土地综合开发及其他符合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项目,使政府城市建设目标和社会资本盈利目标趋向一致,实现多方共赢。委托专业基金管理团队依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对基金的投资、管理和退出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二是完善基金的发起设立与投资方式。财政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作为政府出资人及主发起人,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社会出资人,依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发起设立基金。基金原则采取有限合伙制的结构,社会出资人作为优先级合伙人,政府出资人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作人。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全体出资人按协议约定比例一次认缴,分期到位。基金主要以股权、股债混合等方式投入项目,综合运用多种金融工具,提高整体投资效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是规范基金的投资决策及收益分配。由全体出资人代表、政府部门代表及投资专家等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项目最终决策。投资决策采取多票表决通过制,但政府部门代表有一票否决权。基金收益来源主要为投资项目的经营收入及资产租售收入、项目股权分红收入及股权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等,首先用于分配社会出资人约定收益,再用于政府出资人收益,剩余收益全部分配给政府出资人,并按政府要求作为基金新增资本金或按程序上缴国库。
四是加强基金的风险控制与考核监督。基金间隙资金可以定存的形式存放于银行或用于稳健的金融产品,但不得用于担保或其他高风险领域的投资。由金融办会同财政等职能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定期评估基金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运行情况及资产状况,并及时报告市政府,必要时委托审计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基金进行专项审计。